新刑诉法突出了看守所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使之成为独立、唯一的未决羁押场所,同时还强化了其预防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的重要功能。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孙皓在《中国刑事杂志》上发表文章《论新刑诉法中看守所的预防刑讯功能》中指出:
将看守所作为唯一的讯问场所看似解决了拘留后的非法讯问问题,实际上依然存在疏漏。侦查办案人员为获取口供,若要对在押人员施加压力仍然有可乘之机。
首先,“提外审”问题。尽管办案人员不能以讯问的名义将嫌疑人带出看守所,却可借指认现场、辨认证据、起获赃物等理由,代替“提外审”的功能。
其次,刑讯的问题。尽管在看守所中的讯问活动无法施加肉刑,但可以通过其他变相手段实现同样的目的。例如,讯问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连续讯问,通过“车轮战”、精神折磨等手段代替殴打等。
(原标题:看守所预防刑讯功能存在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