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通讯员 赵辉 首席记者 邢剑扬)近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县原政协副主席何晓林涉嫌受贿一案做出判决。陇南中院审理后认为,何晓林向他人索取财物253.051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现年50岁的何晓林,先后担任过陇南市文县移民安置局局长、县委办公室主任、政协副主席,还曾是市县两级人大代表。2011年9月6日,陇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何晓林立案侦查;同年9月30日,甘肃省检察院以受贿罪决定逮捕何晓林;今年2月22日,陇南市中级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何晓林受贿案,何晓林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10年上半年,何晓林在任陇南市文县移民安置局局长期间,先后收受四川绵阳公路工程总公司项目经理沈某财物共计154.051万元;2006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何晓林还向兰州某监理公司经理焦某、四川某建设公司老板刘某、个体户吴某、四川广元路桥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文某等处索贿。
2006年至2011年间,何晓林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53.051万元。
陇南中院审理后认为,何晓林向他人索取财物253.051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宣判后,何晓林没有提起上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