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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冲动一脚踢脱五万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02:00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 杨野 实习生谭词发)潘某酒后冲动的一脚,将自己“踢”到南岸区法院的被告席上。昨日,法官当庭要求他在3日内兑现5万元的赔付,并择日对他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宣判。

  潘某的冲动发生在2006年3月8日下午2时许。他在南岸区黄桷垭邮电大学培训中心门口,因停车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纠纷,一脚踢伤工作人员程某的膝盖。经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10级伤残。

  公诉人诉称,经审查,事发中午,潘某与朋友吃饭时曾喝过一些啤酒,导致这一后果与他酒后冲动有一定的关系,但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昨日庭审中,受害人程某与被告潘某对赔偿已经达成一致,潘某赔偿程某5万元。法官当庭要求潘某在3日内兑付赔偿金,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我要承担法律责任,都是一时冲动惹的祸。”潘某在庭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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