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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突破调解禁区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01:38 大众网-齐鲁晚报
10年来我省法院审结行政案件的撤诉率高达49.0%。实践表明,调解能有效化解“官民”矛盾,彻底解决行政纠纷。省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是指不能像民事案件那样,以制作调解书的方式结案,并不是不能运用调解手段,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报济南1月9日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实践中,法院通过协调“官民”双方,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原告申请撤诉结案的越来越多。近日,省高院出台《行政诉讼和解暂行规定》,标志着我省在行政诉讼中正式引入了协调解决机制。 我国法院大力提倡调解结案,但多年来,行政诉讼一直是调解的禁区。据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长李杰介绍,这样规定是基于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不得随意处分的考虑,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以民事案件可以调解。但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行政诉讼法禁止调解的规定已滞后。 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6年10月,我省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144513件,其中撤诉案件有70757件,撤诉率高达49.0%。“如此高的撤诉率就是因为法院在原被告间做一些建议、动员、协商的工作,促使双方做出让步,达成和解,从而原告才会申请撤诉。” 实践表明,调解能有效化解“官民”矛盾,彻底解决行政纠纷。2006年“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机制”成为全省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省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是指不能像民事案件那样,以制作调解书的方式结案,并不是不能运用调解手段,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 为此,省法院出台规定,对行政和解予以明确规范,其中规定:行政诉讼和解可适用于行政补偿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合同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和其他适宜和解处理的案件。合议庭在一审、二审、再审中都可以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通过对原告申请撤诉的申请裁定准许的方式来结案。 但行政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反悔怎么办?行政机关答应履行职责,达成协议后就是不履行,怎么办?《暂行规定》规定,在案件审限内,行政机关不按协议履行,法院先中止案件,然后给行政机关指定期限限期履行。如果到时仍不履行,法院恢复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而如果行政机关已按协议履行后,原告拒不撤诉的,法院将裁定终结诉讼。 记者 高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