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燕赵都市报:“放心消费”有待法制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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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15:52 燕赵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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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方 今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10周年,10年的时间里,《消法》在启迪并引领我们逐步认识“消费者”这个概念、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同时,它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也一天天地稳固起来。问卷调查曾经发现,在被公众所熟悉的中国法律中,《消法》是排在前三位的。所以,我们说《消法》在这10年的时间里与我们风雨相伴,并不夸张,也不矫情。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任何一部法律所发挥的效应与它身处的时代是难以分割的。10年间,社会在发展,生活水平在提高,消费环境的变化可谓沧海桑田,而《消法》本身却不见“变化”。网上购物的时尚、手机电脑的普及、汽车时代的来临、教育产业化的趋势、房产经济的蓬勃,和我们生活工作相关的所有领域几乎都和“消费”联姻了。或许在若干年前,有关金融、医疗、教育、房产等方面的投诉还被视作“天方夜谭”,但今天,当这些“消费纠纷”真真实实地摆在我们面前时,《消法》好像是初进大观园的刘姥姥,一时茫然无措,只剩下消费者投诉时的“无奈”和《消法》 面对这些投诉时的尴尬。 我们看到,随着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者的境遇已大为改善,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也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作为个体的消费者仍是经济社会的弱者。在这个时候,我们不能一味地责怪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漠和执法部门的不作为,面对现行《消法》概念性强、模糊性大、可操作性小的漏洞,“消法需要整体性的变革,应该体现时代性、前瞻性”的呼声显得是那样迫切! 尽管有专家认为我国城镇进入小康消费才两三年,有关实践还很不充分,,《消法》还不具备修订的条件。但笔者以为,即便如此,与之配套的相关实施条例却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做具体的修订,以便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投诉受理部门能找到明确的依据。这种修订即便是次数多了一些,也完全不会有损于法律本身的威严。事实上,针对目前《消法》的不完善,许多省市也都在结合本地实际修订相应的配套条例。比如四川省修订后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明确界定医患关系为消费关系、商品房应实行质量“三包”和“缩水房”双倍赔偿原则等;上海市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畴;甘肃省《实施〈消法〉办法》的修改建议稿,也增加了吃到不卫生的食物消费者有权拒付餐费等条款。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是今年消费者协会的主题,而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应该是阻碍我们达成目的的众多绊脚石中,分量不轻的一块。虽然说“罗马不是一朝一日建好的”,但罗马“却是一砖一瓦建成的”,只有像上述修订实践一样的改进不断积累,我们对“完善的消费环境”才可以有更好的期待。 -陈方 聚焦:“放心消费”有待法制完善 (2003-10-31 00:56:01) 今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10周年,10年的时间里,《消法》在启迪并引领我们逐步认识“消费者”这个概念、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同时,它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也一天天地稳固起来。问卷调查曾经发现,在被公众所熟悉的中国法律中,《消法》是排在前三位的。所以,我们说《消法》在这10年的时间里与我们风雨相伴,并不夸张,也不矫情。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任何一部法律所发挥的效应与它身处的时代是难以分割的。10年间,社会在发展,生活水平在提高,消费环境的变化可谓沧海桑田,而《消法》本身却不见“变化”。网上购物的时尚、手机电脑的普及、汽车时代的来临、教育产业化的趋势、房产经济的蓬勃,和我们生活工作相关的所有领域几乎都和“消费”联姻了。或许在若干年前,有关金融、医疗、教育、房产等方面的投诉还被视作“天方夜谭”,但今天,当这些“消费纠纷”真真实实地摆在我们面前时,《消法》好像是初进大观园的刘姥姥,一时茫然无措,只剩下消费者投诉时的“无奈”和《消法》 面对这些投诉时的尴尬。 我们看到,随着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者的境遇已大为改善,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也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作为个体的消费者仍是经济社会的弱者。在这个时候,我们不能一味地责怪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漠和执法部门的不作为,面对现行《消法》概念性强、模糊性大、可操作性小的漏洞,“消法需要整体性的变革,应该体现时代性、前瞻性”的呼声显得是那样迫切! 尽管有专家认为我国城镇进入小康消费才两三年,有关实践还很不充分,,《消法》还不具备修订的条件。但笔者以为,即便如此,与之配套的相关实施条例却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做具体的修订,以便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投诉受理部门能找到明确的依据。这种修订即便是次数多了一些,也完全不会有损于法律本身的威严。事实上,针对目前《消法》的不完善,许多省市也都在结合本地实际修订相应的配套条例。比如四川省修订后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明确界定医患关系为消费关系、商品房应实行质量“三包”和“缩水房”双倍赔偿原则等;上海市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畴;甘肃省《实施〈消法〉办法》的修改建议稿,也增加了吃到不卫生的食物消费者有权拒付餐费等条款。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是今年消费者协会的主题,而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应该是阻碍我们达成目的的众多绊脚石中,分量不轻的一块。虽然说“罗马不是一朝一日建好的”,但罗马“却是一砖一瓦建成的”,只有像上述修订实践一样的改进不断积累,我们对“完善的消费环境”才可以有更好的期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