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日报:用权不慎伤民生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15:25 南方日报 | |
|
作者:滕朝阳 在内蒙古某地,一家由个体户投资兴建的、手续齐全的水厂,被当地职能部门当成“造假黑窝点”查处,又经过媒体报道,使这个“黑窝点”声名远扬。尽管职能部门随后给这个厂的客户发出了“更正函”,但仍挽救不了该厂关闭的命运。(据10月20日《中国青年报》) 不能说职能部门误把“李逵”当“李鬼”是有心之过,但至少是无心之失。据说职能部门采取打假行动是因为接到关于该厂“无证生产”的举报。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重视相关举报是无可非议的,但一个基本常识是,举报只能成为查处的线索,而不能成为查处的依据。也就是说,在采取打击行动之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履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的义务。否则,你怎么能排除被该厂开除之人为实施报复而“举报”的可能性,你又怎么能排除该厂的竞争者不择手段搞垮对手而“举报”的可能性呢?连这样起码的工作都不做,接到举报就带人上门查处,直把鸡毛当令箭,如此执法行动可谓草率,可谓盲动。 但用权不慎的后果,给行政执法部门自身带来的消极影响,不过是“形象”问题;于管理相对人而言,却可能是灭顶之灾。像内蒙古的这个水厂,要想东山再起,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异常激烈,而信用又有其敏感性和脆弱性,信用一旦遭到破坏(哪怕是缘于误伤),要挽回失信局面可谓难如登天,岂是一件“更正函”可以奏效的?一个运行良好的企业,仅仅因为行政执法部门用权不慎,可能带来的就不仅是企业的破产、业主的巨额债务,更关系到几个人、十几个人甚至是几十个人的生计。现今就业形势严峻,群众自主创业殊为不易,行政执法部门手握生杀予夺大权,用权岂可不慎乎? 不过,行政执法部门慎用手中权力,虽是时代之客观要求,却未必与此同时成为行政执法者内在之追求。比如,一名从事政策法规的同志对上述事件的认识是:“执法行动经常有,我们想查谁就查谁。”执法行动经常有当然是客观事实,但“想查谁就查谁”的执法理念显然是落后于时代的。“想查谁就查谁”的言行,表现出执法者巨大的主观随意性和不受规则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在其背后,是法律成为执法者的仆从而不是相反。因此,欲使行政执法者慎用权力,务使“依法行政”这一大原则细化、具体化、司法化,从而明确行政执法实践中行使权力的边界,明确“想查谁就查谁”、“不想查谁就不查谁”的法律责任。 在另一方面,也应当从经济责任的角度,使行政执法者意识到运用权力的风险。滥用权力或用权不慎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落实赔偿责任。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因为部门工作失误,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或损害,政府或部门负责人透过媒体向人民群众表示歉意。这是一种进步,但只是前进了小小的一步。道歉只是一种姿态(虽然在不少地方连这种姿态也还没有),真正能打动人心的(包括工作失误者之心),不是姿态,而是使相关责任人切实履行法律的、经济的等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