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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2日电商场购物遭遇搜身、住酒店因丢失钥匙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曾经发生在人们身边的精神损害案例,
明年2月1日后,在云南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的消费者,可获得至少一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据云南日报报道,在工商部门近年来受理的投诉中,因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侵害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消费者
日益增多。但在以往,不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大小,这都 被很多人认为是一种不合理的请求遭到断然拒绝,而云南新修订完成
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给消费者强有力的支持。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给消费
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一万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被列为精神损害的情形包括:经营者以侮辱、诽谤、搜查、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九项权利的行为。
此外,令人关注的是,条例还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给予了格外的“关怀”——专门制定的“危险项目的消费警示制度
”,严格要求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经营项目,应当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从事惊
险性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制定应急避险措施和安全
检查制度。(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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