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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立法建议23项、自拟法规草案14件
本报昆明8月31日电(记者晏清)8月26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一个对老百姓的立法建议进行评审的委员会。它表明,云南省人大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地方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已进入初期实施阶段。
今年7月25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光范宣布,云南省人大将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消息传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响应。截至今天,省人大共收到老百姓的来稿、来电、电子邮件60多件,其中立法项目建议23项、自拟法规草案14件,内容包括保护生态环境与人文环境、国企改革与经济可持续发展配套政策、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基层民主建设可行性措施、儿童早期教育规范等,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省人大评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初步审议决定:将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与法规草案,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发布,收集公众意见,然后组织第二次论证。对选用的项目、草案稿,将奖励500元到8000元。
评审委员刘胡乐评价说:《立法法》第34条规定,列入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然而,现实的状况是,许多地方法规草案的出台,大多走的是行政部门提议、人大审议的路子,立法过程基本局限在人大与政府之间,某种程度上使法规条例成为政府部门的扩权工具,自觉或不自觉地使部门利益进入到了草案之中。云南省人大此举,就是要从立法源头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同时扩大立法渠道。
“部门利益渗透立法过程,实质上就是一种腐败。它违反了立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忽视甚至损害了公众利益。”刘胡乐说。
“法门不仅要敞开,还要常开。只有立法质量提高了,才会有‘良法’出台。”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在此间考察时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如果能成为立法机构一项经常化、制度化的工作,就决不仅仅是立法形式上的进步。这种方式提升了法律利害关系人的地位,使他们的意见能够介入到立法程序,它是民主进程的产物。它的出发点很明确:凡可能影响他方利益的决定,应当倾听利益关系人的声音。”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征集成果将列入今年的修改项目和调研计划。即使立法征集活动告一段落,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也将成为省人大今后经常化和制度化的工作内容之一。真正有质量的地方立法,应该以宪法和国家法为前提,立法全程应平等公开,同时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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