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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常爱玲)在此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首次提请会议审议的针对欠债、赖债现象而制定的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草案引起了与会人员的热烈讨论。
在今天上午的分组讨论上,多数常委委员认为,制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草案,加大对欠债、赖帐行为的惩处力度,符合实际需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陆百甫委员说,在现实生活中,欠债不还、逃避债务的现象比较普遍。而随着计划经济的消亡,企业独立核算,产生了很多经济尤其是债务纠纷。因此加强此方面的立法解释是完全必要的。
然而对解释草案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在防范经济债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这一问题上,委员们认为草案尚存有待完善之处。
陆百甫建议在跨区的追债问题上,应由中级法院核准,或由上一级法院批准。“经济债务纠纷十分复杂,如果法院搞地方保护主义就会乱套,不但不能增加诚信,反而还会利用这个解释更加添乱”。
据他介绍,在经济债务纠纷中,曾经有地方法院偏袒本地企业而错判案件或迟迟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决的事例。
曾宪林委员也表达了同样的意见。他说,“在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同时,还应对判决不公、错判的问题制定相应办法”。
奉恒高委员认为,上级法院认定错案后,应追究出现错案的法院的责任。同时针对有些法院执法人员消极执行法院判决、甚至与被执行人有通谋行为的现象,他建议增加相应条款,明确在此情况下执法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些地方行政部门还有意采取破产、兼并等手段赖帐、逃废债。对此,蒋正华副委员长建议应将处罚办法写到法律解释中,对有关人员和部门严肃处理。
此外,还有委员认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处罚太轻,建议加重惩处力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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