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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3月26日讯(通讯员任法文记者李艳) 今天获悉,省人事厅近日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出许多优惠措施,以鼓励支持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转业军官从事民营经济。
鼓励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离岗、辞职从事民营经济
对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可享受当地2001—2002年机构改革期间制定的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机关工作人员允许离岗从事民营经济。离岗期限最多为3年,离岗期间,免去职务,保留原职级,工龄连续计算,不参加年度考核,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称职”对待。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岗从事民营经济,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包括特殊岗位津、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离岗期满后,办理辞职手续,继续从事民营经济并符合辞职有关规定的,可享受辞职的优惠待遇;离岗期间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提前退休,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享受提前退休的优惠待遇。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
鼓励符合辞职有关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并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原所在单位转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或兼职从事民营经济。停薪留职时间为3年。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由单位与个人双方协商确定。期满后,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按辞职办理,符合辞职有关规定的,可享受辞职的优惠待遇。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没有条件安排的,进入人才市场择业,人事档案转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兼职从事民营经济,并可领取兼职报酬。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官从事民营经济
对从事民营经济的大中专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凡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的,其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留存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计算工龄,户籍关系可落在人才服务机构,也可落回家庭所在地。积极支持转业军官从事民营经济。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做好转业军官自主择业工作,为从事民营经济的转业军官提供优质的服务,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可自主设岗评聘职称
民营企业可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也可自主设岗、评聘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程序、办法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流动到其他民营企业或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继续有效,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内部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流动到其他民营企业后,可继续有效。允许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
根据民营企业的需求,积极开展人事代理工作,拓宽人事代理服务范围,开展人事政策咨询、人才测评、人事争议仲裁、人才招聘、档案管理、社会保险金收缴、党团关系管理、户口关系迁移、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出国人员政审等人事代理服务;积极做好民营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表彰奖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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