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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记者从省有关部门获悉,3月份刚刚颁布的《安徽省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中小学校安全作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机构主要负责人将追究相关责任。
《规定》中所称的中小学校安全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及教师在学校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对违反规定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机 构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行政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参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予以经济上的处罚,或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接管。
针对社会上一些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情况,《规定》中作出特别强调,有这一情形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计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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