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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咸阳讯(记者力均) 2001年10月9日,陕西咸阳市检察院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李广、彩虹总厂二分厂原厂长陈德智涉嫌犯贪污罪,本报当时曾对此案进行了报道。近日,咸阳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李广犯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陈德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被告王李广曾任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厂长、彩虹公司总经理,案前系彩虹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德智曾任彩虹总厂二分厂厂长,案前系彩虹公司总经理。1993年初,时任彩虹总厂二分厂厂长的王李广违反规定,将货款189万元截流进自己掌管的小金库。同年9月,王李广安排公司证券部职工王某将小金库资金129.5万元借出,购买股票为二分厂赚钱。1994年,王李广调任彩虹总厂副厂长,陈德智接任二分厂厂长,王李广向陈说明了从小金库借款炒股之事。后彩虹总厂开始清理小金库,1996年3月,王某按王李广指示将股票卖得291万元,王李广与陈德智商定除归还二分厂小金库本金、利息及炒股费用外,将剩余的盈利款132.5万元与其他了解底细的6人私分,每人分得16万元,剩余的4.5万元被王李广、陈德智携家属外出旅游挥霍一空。案发后,两被告将个人贪污所得款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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