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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昌1月30日电(记者吴华国、叶再春) 江西煤矿安全监督局局长包尚贤日前宣布,对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去年12月30日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6名责任人和今年1月13日萍乡上栗县桐本镇金良煤矿发生的瓦斯爆炸事故10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001年12月30日17时许,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东采区在放炮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20人,伤24人,直接经济损失184.608万元。对这起事故,江西省委、政府主要领 导高度重视,指示在做好事故抢救工作的同时,抓紧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天,由江西煤炭安全监察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随即进驻调查。元月4日,事故调查基本结束。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并造成重大伤亡的主要原因是相关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设施不完好,压风自救设施保护差;有章不循,在两个工区安排40余人作业,放炮时,井下作业人员又未按要求撤离到位。
2002年1月13日,萍乡市上栗县桐本镇金良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7人,失踪1人。据查,金良煤矿原有证照齐全,属停产整改矿井,镇、县、市三级验收完毕。在未经省政府验收批准恢复生产、有关部门未核发新照的情况下,这个矿于1月3日和1月10日两次召开会议,研究准备恢复生产,并于1月11日开始大规模生产,11日和12日两天共产煤约273吨。
依照《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江西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包尚贤宣布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26人处理决定:丰城矿务局建新矿矿长鲍金、总工程师舒桂德、副总工程师冯武华、机掘三区区长汤海波4人行政撤职;副总工程师游冬生等9人分别受到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掘三区副区长吴善林等3人,在事故中罹难,免于追究责任。金良煤矿法人代表阳晃春、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李其新等二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矿长廖代明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桐木镇党委书记、副镇长张铁明、上栗县煤炭局副局长刘国忠、陈和清等撤销其党内及行政职务,常务副镇长李频、上栗县副县长刘增万、时卫国等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处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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