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左至右依次为:黄再强、苏方中、苏悉地
温州新闻网11月13日消息:上午快讯 备受市民关注的苏方中案今天上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警把犯有职务侵占罪的苏方中、黄再强、苏悉地带上了被告席。检察机关还指控温州东方企业集团、温州市东风家具厂、温州市股权转让咨询服务所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被列为共同被告。
据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1988年,温州东方企业集团成立,由被告人苏方中 担任法定代表人。该集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深圳市建造中南大厦和支付利息。截至1999年12月31日,该集团未还的公众存款1亿多元。其中,该集团直接吸收公众存款6968.2万元,通过温州市股权转让咨询服务所吸收公众存款4564.4万元。1999年2月,被告人苏方中、黄再强协商后,准备以深圳市中南大厦第三层房产股权化的名义募集资金,并动员本单位职工购买。接着又在媒体上刊登了“手中有钱投资什么”的广告,承诺以不低于当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保底股息公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发现后,立即责令其停止非法金融活动。然而,苏方中等人却置若罔闻,继续吸收公众存款。截至1999年底,温州东方企业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10.5万元。
1979年,东风家具厂成立,被告人苏方中要求该厂职工参与集资,尔后,发展到吸收大量的社会公众的存款。1990年10月,温州市股权转让咨询服务所成立,担任该所经理的被告人苏悉地继续为东方企业集团吸收公众存款。后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发现后,发书面通知要求其停止金融业务,依法自查自纠,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落实工作。然而,被告人苏方中、苏悉地置若罔闻,继续吸收公众存款。
1998年2月,苏方中、黄再强协商后,制作了一份特别决议,将集团虚增的注册资金作为股金分配给自己及任某、潘某等人,使苏的股金增加到1250万元,黄的股金增加到510万元。尔后,又制作了同样内容的一份特别决议。1999年1月,苏、黄以发放股东股息为由,提取集团的资金98万元予以瓜分。
1997年3月,苏方中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支出不做账的手段,从公众存款中提取47万元用来购买深圳地王大厦豪宅。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温州东方企业集团、温州市东风家具厂、温州市股权转让咨询服务所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作为上述三单位的负责人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苏方中、黄再强身为企业负责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至记者上午发稿时,庭审还在继续。(温州晚报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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