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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新中国殡葬业第一大案”,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惠阳唐京公司(以下简称“唐京”)灵塔格位买卖纠纷系列案件,在经过了两年的诉讼之后,日前已经有了终审结果。昨天,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公布,111宗案件已被分成4种类型,分别作出终审判决。而另外的500宗相类似案件还在审理中。记者同时获悉,法院并未接到检察院对“唐京”涉嫌诈骗犯罪的起诉,法院目前仍将这些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确认唐京违规经营。【案件审理历时两年】1999年上半年,惠阳法院陆续受理买受人诉“唐京”买卖灵塔格位纠纷案件,并相继 于1999年底前审理完毕,判决认定“唐京”与买受人之间买卖灵塔格位的行为全部无效,“唐京”应返还灵塔格位款。“唐京”不服一审判决,于2000年初上诉于惠州中院,二审共立案111宗。在“唐京”上诉的同时,惠阳法院又于2000年陆续受理买受人起诉该公司的案件500宗,正待结案。鉴于该系列纠纷案在适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疑难,惠州中院依法延长审限,前后多次召开审委会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
这些案件的原告,来自深圳的最多,广州次之,其余散布于全国各地。【炒卖塔位引发纠纷】惠州中院审理查明:惠阳唐京灵塔园开发有限公司由台湾唐京国际开发集团投资,于1994年7月11日成立,具备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为建设灵塔园景观区及相应配套服务。“唐京”自1994年7月被批准立项兴建灵塔园以来,已在惠阳市沙田镇水库刀背岭处建成具有主塔、吉祥楼、如意楼、富贵楼等28处景区及道路、绿化、电脑管理中心和其他配套设施的灵塔园区,建成存放骨灰的灵塔格位6万多个。1996年4月10日经民政部民事批(1996)23号文批准对外营业,并经惠阳市物价局批准,每个灵塔格位的销售价格为3600元至两万元。现在该灵塔园已存放骨灰的灵塔格位2000多个。
1996年6月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唐京”分别在广州、深圳、汕头等市设立分支机构,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还在各市设立销售点或营业处。“唐京”在对外销售灵塔位的过程中,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开设课堂讲课,在各种刊物上发表文章等多种方式,极力宣传购买灵塔位是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可以自由买卖、转让和赠与,并可从中赚取高额利润等等。
1997年,广东省民政厅根据有关部门的反映,向民政部提交《关于对惠阳市唐京灵塔园跨地域销售灵塔位的情况报告》。同年5月29日,民政部以民事函(1997)97号文《对跨地域销售灵塔位处理意见的函》,对广东省民政厅的请示作了明确答复,其主要内容是:1.唐京灵塔园在异地设立办事处或销售点,必须经异地民政部门批准,以前未经异地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立的办事处和销售点,须经异地民政部门批准,补办手续后,才能继续营业。2.唐京灵塔园的骨灰格位不能当作一般商品进行交易,购买者本人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和赠与。要立即通知唐京灵塔园停止预售骨灰格位的活动,并妥善处理当事人预买的骨灰格位,今后,唐京灵塔园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使用者的火化证明或骨灰(骨殖),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此后,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惠阳市民政局先后发出《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对惠阳市唐京灵塔园经营活动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禁止唐京继续炒卖灵塔位。【四种情形合同有效】对于“唐京”灵塔格位买卖纠纷案的焦点问题,即买受人与“唐京”买卖灵塔位合同的效力问题,惠州中院二审是这样认定的:唐京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经民政部和惠阳市物价局批准,同意在一定的价格幅度内对外营业,具有对外销售灵塔格位的资格。但公墓内用以存放死者骨灰的格位,是国家特别管理的特殊设施,唐京公司采取不正当的宣传方式误导客户,形成炒买炒卖灵塔位现场。鉴于唐京公司兴建的存放骨灰的灵塔格位是一种新型的殡葬设施,在民政部(1997)97号民事函下发之前,关于禁止此类灵塔格位自由买卖和转让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在民政部1997年5月29日民事函(1997)97号下发之前,除购买者凭火化证明、死亡证明和购买者本人签署的身后火化同意书购买灵塔格位的行为为有效之外,其余购买多少数量的灵塔格位为自用,由本院各案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的原则确定。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况的购买行为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唐京收取购买人的灵塔格位款的本金应退还给购买者。购买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灵塔格位是用于存放死者骨灰的特殊设施,仍参与非法炒买炒卖灵塔格位的活动,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而对其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惠州中院对涉及唐京公司灵塔格位买卖纠纷的四种类型案件作出了判决。【唐京垮台并非好事?】就媒体猛轰“唐京”劣行,并发出“诈骗”的质疑,惠州中院有关人士认为,媒体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广大客户认清“唐京”的性质,合理消费,避免纠纷。但一些人认定“唐京”是骗子公司,非要置其于死地,这种做法并不可取。且不说“唐京”有合法的开办手续,如果“唐京”垮台,无力退还灵塔款,法院执行最后很可能将塔位“以物抵债”。客户不想要塔位想要现款,最后还是不得不拿塔位。只有让“唐京”继续经营下去,客户拿回现款才有希望。
本报特约记者邹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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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斗士”不满判决称唐京要负刑事责任
本报讯(特约记者普德法)昨日,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唐京公司格位买卖纠纷系列案终审判决结果。对于法院把“唐京“案当成民事案件而没有涉及刑事犯罪的判决,一直为“唐京”案一事四处奔走的深圳“维权斗士”杨剑昌颇有微词。杨剑昌明确表示,唐京公司要负刑事责任。
对惠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杨剑昌明确表示了自己的不满。杨剑昌认为,1997年5月29日,民政部以民事函(1997)97号文《对跨地域销售灵塔位处理意见的函》,要求唐京灵塔园停止预售骨灰格位的活动,并妥善处理当事人预买的骨灰格位。随后国务院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但唐京公司仍无限制数量地销售骨灰格位,鼓动受买人购买,最终上当受骗。显而易见,唐京公司有合同欺诈之嫌,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唐京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杨剑昌表示,有消息称唐京公司相当部门的钱款已流向境外,能否按终审判决退还受买人的灵塔格位,将会成为决定事态进一步发展的根本因素。
今年5月23日,杨剑昌收到第一封对唐京公司的投诉信起,到目前止,收到来自广东、广西、北京、江苏、安徽、四川等全国各地投诉3000多份,涉及金额近7亿。为了这些投诉,杨剑昌四处奔走,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多次反应有关情况,并详细地整理了受买人的各类投诉。
业务员法庭炮轰“唐京”
2001年6月7日,广东惠阳唐京灵塔园公司原业务员陈洁茹在法庭上炮轰“唐京”。陈自称是唐京公司最早的广州客户,1996年4月下旬,唐京公司利用有关灵塔园的小册子、投资理财说明书等诱惑她购买灵位,同时承诺绝对带来高回报,并标榜公司的目的是革除传统殡葬陋习,保护生态环境。陈在其鼓动下,先后投入15万元购买了灵塔位,此后又辞去工作,担任了其业务员,充当了唐京公司骗人的工具。她还指责唐京,所承诺的灵塔园竣工日期、配套设施、远景规划、管理费用、塔位品种、数量都与现实情况存在极大差距,所宣称的高回报也是骗人把戏,已构成了欺诈,至今她连本金也难以要回,此外,多年建立的信誉也因当业务员损失殆尽,致使她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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