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西省建设厅近日出台机关行政误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系统内工作人员因工作推诿、失职、错办等造成损失的行政误事行为进行追究责任。
行政误事行为包括:应核发证书而不予或拖延核发,不应核发而核发的;应审批而不审批或拖延审批,不应审批而审批的;对招投标监管不力或泄露标底,导致招标结果有失公正的;因计划财务管理失误,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擅自出具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针对行政误事的后果和性质,江西省建设厅将对有关工作人员予以警告、记过、调离、开除等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涉及行政赔偿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为加大行政误事责任追究制的工作力度,江西省建设厅向社会公开承诺,遇有群众举报或投诉,将在7天内予以核实处理。
(李兴文 王纪洪)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1年09月10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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