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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只因他人向女友讨要借款,仙居一陈姓公安干警竟在大庭广众之下,大打出手,致其轻伤。日前,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仙居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1995年1月30日,吴关华的亲戚朱某(女,当时系某师范学校学生)分两次向吴关华借款共计2000元。当天吴关华写好借条后,朱某在借条上签了名。1996年1月14日,朱某又向吴关华借款1200元,并亲笔写了借条签了名。后朱某参加工作,吴关华多次向其催讨借款,但 一直未果。
1999年4月23日,受聘于仙居车站、驾驶仙居至宁波班车的吴关华,在仙居县城酒坊巷县政府大门附近遇到朱某,便向其催讨借款。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时,朱某的男友陈某(系仙居公安局干警)闻迅赶到。陈某到场后,亮出警官证,称自己是公安局的,并说吴关华在敲诈勒索。随后,陈某对吴关华拳打脚踢,边打边往公安局看守所方向推,称要把吴关华扭送到看守所。浑身是血的吴关华挣脱后打电话报了警。
吴关华被打成肾挫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出院后继续治疗。根据医生建议,吴关华在家休息1年4个月。期间,因无法上班,他没有拿到每月3200元的工资。更令吴关华气愤的是,在治疗期间,朱某与陈某竟从未上门看望,更不用说道歉了。
当年8月26日,经仙居公安局法医鉴定,吴关华的身体损伤属轻微伤。对此鉴定结果,吴关华不服,同年11月17日,经省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偏轻)。
陈某打人致伤一事,引起了仙居公安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事发不久即对其采取了纪律处分。1999年10月28日,公安局对陈某的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后公安机关开展“三项教育”期间,又将其列入离岗培训对象。
1999年底,吴关华向仙居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78990元。同年12月29日,仙居法院受理了此案。
因陈某对吴关华的伤情鉴定有异议,吴关华又先后到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台州中级法院、仙居法院、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做了4次鉴定。最后,经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鉴定,吴关华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对这一些结果,陈某表示无异议。但在开庭审理时,陈及其辩护人称,没有殴打吴关华致伤,不构成犯罪。
由于多次鉴定等诸多原因,经过长达1年8个月后,2001年8月16日,仙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吴关华控诉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与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赔偿给吴关华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9155.04元。原告认为法院对陈某量刑偏轻,已提起上诉。
据了解,陈某已经被调离公安机关。(通讯员 应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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