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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辱少女状告常熟市公安局(重点追踪)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03:42 人民网-江南时报

  年仅13岁的女儿被五旬汉两次露私侮辱,在一次打斗中还被老汉的女婿踢了一脚,经鉴定为左肾挫伤,已经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给予侮辱者治安处罚,对打人者作出了调解处理。受害方认为,由于警方的工作失误导致他们在法定期间丧失申诉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纸诉状将常熟市公安局告上法庭,此案受到各方关注。昨天和前天,常熟市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受辱少女小莹状告常熟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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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日的庭审中,原告认为,案发后公安局在2003年8月1日给予侵害人蔡宗德10天的治安处罚决定,但并没有及时将处罚决定送达或通知给被害人,导致被害人丧失了在法定期间申诉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而被告则认为,公安局在2003年8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蔡宗德拘留十天,当时没有对被处罚人的处罚决定书要送达被害人的规定。因此,福山警务站民警将对蔡宗德进行处罚的情况告知陈正华家是符合办案程序规定,并无不当之处。

  案件的焦点集中在:被告常熟市公安局是否将侵害人的处罚通知书送达或者通知;被告有无这个义务;没有送达或者通知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在经过陈述、举证和激烈的答辩程序后,合议庭宣布择日宣判。

  昨天的庭审显然比前日的案件复杂得多。在陈述阶段,小莹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按照“条例”规定,侵害人将小莹打成轻微伤,应该受到5至15天的治安处罚,遂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告则认为,按照“条例”规定,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事件已经做出了调解处理,而调解也是一种处理。

  主审法官认定案件焦点有两点:一是公安局以调解来结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是不是应该再对侵害人进行处罚?二是是谁导致了小莹的肾挫伤?

  对公安局调解是一种处理的陈述,原告辩论称,公安机关负有两种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而调解只是民事责任,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则是行政责任。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构成“条例”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只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但即使调解成功,公安局依然要继续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对侵害者作出治安处罚。同时,张志华律师认为,民事诉讼是公民自己的权利,但行政处罚则必须要由行政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化解邻里之间的矛盾。另外,通过举证、质证等法律程序,种种法律事实证明小莹是在陈、蔡两家打架时造成肾挫伤的。而原告提供的9份证人证词都证明是王叙晚在小莹背后踢了一脚。据此,原告认为是姚凤宝指使,女婿王叙晚直接参与侵害。

  被告常熟市公安局则认为,按照“条例”规定,由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轻微可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该局的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

  庭审用了近两个小时,合议庭宣布此案另日再行审理。“我就算去要饭也要帮女儿伸张正义。”庭后,小莹的母亲坚定地对记者说。

  本报记者 朱中顺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13日 第二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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