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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立案标准有变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15:4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电子版 > >A5版渎职犯罪立案标准有变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csonline.com.cn2004年06月23日07时51分 星辰在线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22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检察机关管辖的42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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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标准将更加具体准确和增强可操作性。立案标准要与新法律法规相适

  在修订立案标准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近几年来,国家出台许多新的法律法规,对原有法律也作出了修订修改,这就要求立案标准尽快与之相适应,对新罪名和新罪行的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一些国家机关的职能和权限也发生了变化,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问题也亟需通过修订现行的立案标准来加以解决。尽可能明确经济损失后果标准

  在谈到修订立案标准遵循的原则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陈连福介绍说,修订标准将严格遵循宪法、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尽量保证执法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现行标准中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条目予以保留;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相一致,坚持统一协调;要体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增强可操作性,对原来规定不具体的条目尽量具体化。

  会议还明确了修订标准中需要讨论的具体问题。在修订中,将尽可能地明确渎职犯罪中造成经济损失后果标准,增加规定造成公民个人财产损失的认定数额标准;对渎职侵权造成人员伤亡的人数、伤情等情形将作进一步规定;将具体规定司法人员渎职犯罪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虽达不到标准,但严重影响公民正常生活或法人、其他组织正常活动的危害结果作为追诉的情形之一,特别是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中造成的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无法衡量的结果,将用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

  作者:杨维汉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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