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建筑企业欠薪将被停止施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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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9:0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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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陆金宝)新疆日前出台《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严禁建筑企业工程完工后再结算工资的行为,凡拖欠民工工资,并经有关部门督促仍不改正的建筑企业,将受到“工程项目暂停或终止施工”的严厉处罚。 这项《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在银行单独设立人工费支付专用账户,并按工程总造价1.5%~3%的比例,存入人工费支付资金。工程承包企业必须建立用工人 《规定》强调,凡是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民工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愈期不履行的,批准施工的部门对其做出暂停施工或终止施工的处理,劳动部门对其做出罚款处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规定》还强制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民工工资结算方式和支付日期。民工一方可推荐代表与用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但集体合同必须经过全体民工的讨论通过。集体合同在签订后立即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开始生效。 《规定》确定县及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民工工资的管理工作,受理民工拖欠工资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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