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力还债走极端 敲诈乡邻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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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23:36 扬子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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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还债,农民丁正祥竟铤而走险,恐吓乡邻敲诈钱财,结果是旧账未清又添新“债”。2003年4月27日,泰兴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丁正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现年40岁的丁正祥因建房欠下一大笔债务,债主三天两头上门催讨。情急之下,原本老实巴交的丁正祥干出了蠢事。2002年12月30日,丁正祥在家中写了一封恐吓信,放在同村的张某家门口。信中要求张某将20000元人民币放在围墙外边,否则,就放火烧张家的房子,砍去张某孙子的一手一脚。收到恐吓信的张某并没有被吓倒,而是立即向警方报了案。2003年1月1日,前往约定地点取钱的丁正祥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有时也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或者其他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刑法对敲诈勒索罪增加了“数额较大”这一构成要件。因此,对勒索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此外,对在索要合法债务过程中,使用了带有某种威胁性的言词、举动的行为,也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丁正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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