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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无大象与骆驼可杀 新加坡刑事法典被指过时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19日14:5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香港5月19日消息:新加坡讯,新加坡的内政部正与律政部及总检察署检讨该国刑事法典的条例,以确保刑 事法典与时并进。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该国刑事法典制订的历史超过130年,尽管曾进行修订,但有的条文被指“明显不合 时宜”。

  有国会人士举例说,如刑事法典中第429条款规定,任何人恶作剧杀死或残伤牛只、象、骆驼、马等价值25元或 以上的动物,得面对最高5年监禁或罚款。国会人士指出,这些鲜少用到或甚至不会用上的刑事条款显得过时,因此吁请内政 部全面检讨和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

  《联合早报》报道的标题是《我国有象与骆驼可杀?》,显示诸如此类的法律条文的不实用。

  内政部高级政务部长何炳基表示,内政部已与有关部门全面检讨刑事法典条款,确保所有条款和惩罚合时宜,同时各 刑事条款间、以及刑事法典与其他法令间能相互协调,但检讨工作需一些时间才能完成。

  据悉,新加坡的刑事法典在1871年制订,内附超过400条刑事法条款,1984年曾进行修订,规定犯下较普 遍罪行如抢劫和破门行窃等的罪犯,必须受到强制性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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