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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湛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市人大代表林润辉执行逮捕的批复,予以追认。 根据湛江市人民检察院2000年9月6日《关于报请许可对林润辉执行逮捕的请示报告》,林润辉担任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于1996年下半年至2000年春节后,先后7次收受钟某、梁某、谭某、黄某等人送的人民币共9·58万元、港币1万元和美元1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受贿罪。(湛纪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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