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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出租车公司向失主索酬1000元引发纠纷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0年09月12日07:04 北京青年报

  新物权法草案中有提议,拾金不昧者有权得到失物价值20%以下的报酬。法案尚未正式制定,一件与之有关的纠纷已被反映到编辑部。

  据戴鹏先生讲,本月7日早晨,他在上班路上将一台手提电脑遗失在出租车上。发现后,他迅速与出租公司取得联系并证实,该电脑已被出租司机拾到。当戴先生提出要回电脑时,出租公司索要1000元,即电脑价值10%的报酬,而戴先生只愿付500元答谢金。由于出租公司不同意,戴先生没能拿到电脑。

  记者随即将电话打到奥申出租车公司,接电话的陈女士告诉记者,公司为了鼓励拾金不昧,曾宣传过新物权法草案中的有关提议,并承诺,公司将代拾金不昧者向失主索要部分酬金。另外,由于司机为保护该手提电脑,曾与两位欲将电脑据为己有的顾客发生争执并被打,所以希望得到1000元酬金。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有关人士认为,这起向失主索取酬金的事件不应发生。即使没有报酬,拾到者也应将电脑归还失主。公交分局出租科值班民警张帆则表示,司机挨打应报案,而不该将损失算到失主身上。

  由于与新物权法草案中的提议有关,记者又采访了北京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吕晓晶律师。他认为,此事应从三方面考虑。

  首先,从国际惯例来看,包括美、日、西班牙等国都有此类法规或案例。所以,在市场经济下,中国也应以法律形式规定拾金不昧有权索取报酬。

  其次,由于失主从拾到者的拾到及保管行为中获利,按公平原则,应付出20%以下的报酬。但是,现在该法规尚未制定,所以从法律角度看,失主不付酬金不算违法,而出租公司扣留电脑不还则是违法的。本报实习记者赵铮核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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