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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间,笔者随某市妇联权益部调查组,就个体私营和“三资”企业(以下统称“个私企业”)女工的劳动保护问 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个私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表现在: ——随意解聘怀孕的妇女。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 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同样规定。但我们通过调查发现,有的企业在 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女工在聘用期间不准怀孕、生育。还有的虽然没有在合同上规定,但若有怀孕的,则立即解聘。在被调 查企业中,禁止女工怀孕或怀孕即解聘的占13.9%。 —— 不依法安排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但所调查企业没有 一家按照这一规定给产假的。有的企业老板规定,本企业女工生产的,只给一个月的产假;有的干脆不给产假,女工在生产期 间,视为旷工,连基本工资都没有;也有的在怀孕期间不解聘,在其生产期间予以解聘。 ——禁止哺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要求:“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 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有的个体企业以所谓加强管理,严格厂纪为由,禁止女工在上班期间哺乳。 ——安排超强度劳动。《劳动法》在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均规定,禁止安排女工从事井下作业 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不适宜的劳动。然而 ,我们在调查期间,有在井下见到女工的;有安排经期女工从事低温作业的;有让产假未满和正在哺乳期女工加班加点的。对 此,老板们还振振有词:“这些女工没有技术,只能从事这些劳动。”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个私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其中,多数业主认为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实施, 对个私企业不适用。也有的知道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个私企业,但未引起足够重视。 个私企业重利忘义。一些企业一味考虑自身效益和利润,因而不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问其死活,安排女工从事不适 应其生理特点的劳动,取消女工依法享有的一系列合法权利。 女工缺乏维权意识。有的女工法律知识贫乏,不懂自己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被侵权了还不知道。还有的苦于找不到工 作,有的原来就是下岗职工,觉得找个工作不容易,怕再度失去,就忍辱负重,不敢据理力争。 有关组织监督不到位。有的个私企业根本不设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鞭长莫及,没有人出头露面维护女工权益。劳动 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不到位,致使个私企业能为所欲为,等等。 要走出上述误区,必须着眼于三点: 一是大力宣传有关劳动法规,让保护妇女权益观念深入人心。《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作为行政法规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见《女职 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二条)因此,无论是国有、集体企业,还是个私企业,都必须无条件的执行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 女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和劳动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这些法律、法规,让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观念深入 人心,变成相关企业的自觉行动。 二是加强劳动监察。各级劳动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个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对于有关企业有章不循,故意侵害女职 工合法权益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各级妇联和工会组织,要深入企业,帮助企业制定维护女工合法权益的具体措 施;倾听女工意见和呼声,帮助女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女工维权自觉性。对广大女工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号召女工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 为作斗争,不签有损自己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对于因怀孕、生产、哺乳被解聘的,依法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诉,并可向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个私企业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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