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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安厅刑警总队长“借权生财”被判刑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1999年8月30日 09:46 中新社

  银川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宁夏公安厅刑警原总队队长、自治区禁毒办原副主任鲍焕明一案做出 终审判决,判处鲍焕明有期徒刑20年,罪名是徇私枉法、贪污、受贿、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鲍焕明于1997年12月至1998年1月期间,执法犯法,利用职权先后将石红波、张伏贵、康麻乃、马耀歧等 4名重大涉嫌贩毒人员放走,收取钱物价值183万多元,致使被放走的贩毒分子继续危害社会,造成极坏影响,且情节严重 。

  1995年7月,宁夏公安厅刑侦处扣押了广东省增城市个体户卢国兴一辆“林肯”轿车和一辆“三菱”轿车,理由 是涉嫌走私。卢国兴得到信息后急飞银川,为要回被扣车辆,在鲍焕明办公室“私交罚款”5万元,鲍毫不客气地将钱扔进自 己的抽屉。过了若干天见车还没被放回,卢认为钱没有送到“份儿”上,又赶紧筹了5万元送到鲍家里,其涉嫌走私车变成了 “非走私”而被发还。

  1997年3月,鲍焕明指派手下人以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名义,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申报40张“没收走私汽 车、摩托车证明书”。4月7日,公安部交管局核发首批20张“证明书”。广东肇庆市个体老板蔡平在交了20万元现金后 将20张“证明书”拿走,鲍让部下将20万元存入“小金库”候用。广东老板拿了20张“证明书”回到广东后,转手倒卖 共非法获利106万元。

  今年6月1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鲍焕明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贪污罪判处 有期徒刑11年,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20年。一审判决生效后,鲍焕明 不服,提出上诉,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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