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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土地补偿费归谁所有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7日11:47  法律与生活

  这笔土地补偿费归谁所有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

  我们是原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渔场先锋组、育种组村民。1997年,经湖南省、长沙市两级人民政府的文件批准,征用西湖渔场先锋、育种队及渔科站土地131亩作为麓山国际实验学校建设用地。当时,我们先锋组、育种组一共391人,在不知所以的情况下签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和自谋职业申请书,并且领了土地补偿款。

  对于剩余的380亩鱼池,全体村民与西湖渔场协商未果,多次上访与信访后,在2004年终于重新取得了这380亩鱼池的使用权。可是,现在西湖渔场以我们1997年已经签订了自谋职业申请书,已“补偿过”为由,拒绝将这380亩鱼池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我们。西湖渔场表示这笔土地补偿费是分配给西湖街道而不是分配给我们这些被征地的农民的。

  到底这笔土地补偿费应该由谁支配?

  原长沙市岳麓区西湖渔场先锋组、育种组村民

  律师解答:

  解答人:朱孝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三个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经济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3条对于如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当地政府应当将因征地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5条关于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督部分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综上,征地补偿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全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额支付给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根据原长沙市岳麓区西湖渔场先锋组、育种组村民反映的情况,鉴于该批次征地没有统一安置,因此,安置补偿费应当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至于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应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农村建制取消,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则土地补偿款宜全额支付给农户;没有全额支付给农户的部分,农户仍应享有权益。该批次征地没有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但当地政府仍需承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义务。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工作调度和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10月上半月期)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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