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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使用空城计诈出欲离婚丈夫财产情况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16:26  法律与生活

  家底几何

  文/贾明军

  刘慧已经是第二次接到法院的传票了。2005年11月,刘慧的先生张益已经在杨浦法院起诉过刘慧一回了,要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刘慧当时不同意离婚,法院没有判离。这一次,刘慧知道,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很大,对此,刘慧早有心理准备,让刘慧焦虑的是自己对张益的财产情况不清楚。

  张益虽然户籍在上海,但因为毕业后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3年前被委派到深圳分公司做财务经理,因此,经常居住地并不在上海。由于不在同城工作,刘慧对张益的收入情况并不是很清楚,只知道张益的收入不菲。张益所在的公司是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张益又在深圳分公司做财务经理,是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应该不低。但是,1年前在法庭上,张益向法院提交了一张月收入8000元的公司工资发放证明。按法官的话说,如果刘慧认为公司证明内容有误、实际发放数额要远远高于证明数额的话,应该向法院举出新的证据。可是,张益工作的公司远在深圳,总公司又远在美国,如何能调取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呢?

  财产调查

  通过朋友的介绍,刘慧找到了我们。“你觉得张益的主要财产形式是什么呢?”我问刘慧。“他个人非常热衷于工作,不太有别的爱好,也不炒股,不做其他生意。我估计公司的股权和分红,可能是他最大的财产来源。”刘慧说。“可是,我们查了一下张益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这个公司并不是一家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并不是分公司,而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全额出资方是美国的一家W公司,拥有100%的股权,张益从法律上在该公司并没有拥有股权。”经过对张益所在公司的工商调查,我们把调查的结果与刘慧进行交流。

  刘慧问:“会不会是张益拥有公司内部股,每年有内部股的分红呢?”

  “也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我安慰刘慧说道,“您先别急,我们再调查一下,会尽快把结果再向您反馈的。”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张益所在的N公司与美国母公司W公司的关系日趋明确。根据我们的调查,N公司的前身是国内某知名的网络公司,2005年,被W公司以2500万美元并购,W公司成为N公司的全资母公司,而原先N公司的股东已退出股东会和管理层,让位于W公司。W公司从总部派遣了几名高管来接替N公司的高管。而唯一没有被替换的,就是张益,他在公司一直做了3年的财务经理,对公司财务非常了解,可能是出于这种原因,他并没有退出N公司的管理层,而是继续担任着公司财务经理的职务。

  我们又找到了W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年报,试图找到在并购N公司时,公司的相关报告。果然,对于2500万美元的投资,年报里有较为详细的描述,主要是描述了W公司的收购计划,其中提及了用于收购N公司而给该公司高管兑现期权的300万美元的一个具体数额,但是,对于该笔钱款的具体分派,公司年报并无具体涉及。

  根据经验,我推测,刘慧感觉张益的收入远远高于8000元是有一定道理的。张益作为公司的高级财务经理,可能在N公司被并购之前,拥有一定的期权股份。而W公司在并购N公司时,对N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期权股份的购买,也应该有一定的预算,可能就是计划书中的300万美元。但是,由于N公司在被并购之前高管有多人,根据不同的职务及管理贡献,可能每个人的具体份额不同。因此,对于张益具体有多少公司股权,目前我们不得而知,应该能从W公司和N公司收购协议的具体细节条款中才能知道。但是,这些材料和信息并未在W公司公告上写明,而N公司现在仍是有限公司性质,不用对外进行年度公告。如何才能知道具体细节情况呢?

  我把新调查的情况和自己的推测与刘慧交流时,刘慧非常同意我的猜测。同时,刘慧提出:“为什么不可以申请法院到深圳N公司调查,关于张益是否拥有股权或期权?如果法院肯去,事情不就一下子清楚了吗?”

  “事情没有这么简单,”我提醒刘慧,“首先,有法院是否会同意调查的问题。现在我们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益拥有股权,仅是凭着W公司的年报和猜测,对于我们提出的申请,法院完全可以决定不予批准。如果我是法官,我会同时建议你什么时候有证据了,你再另行起诉,这样,对法官来说最保险。”急。“还有别的原因吗?”刘慧很着

  “其次,就算法官去了,也很可能调查不到什么结果。我们从工商局的档案中已查到,N公司是W公司100%持股,如果真有内部股或期权,N公司不会也没有必要向法院透露,W公司是上市公司,N公司却不是,N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公开自己内部管理的东西。另外,张益在N公司做财务经理,即使W公司并购N公司后仍然做财务经理,可见与W公司大股东之间关系浓厚,完全有能力让公司做出一个在N公司没有任何股权的证明。”

  空城计

  刘慧走后,我和我的团队再次认真分析了案情,又对张益性格做了细致的分析,决定在法庭上唱一出“空城计”,以达到澄清事实的目的。

  2007年4月3日,此案在上海市某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我们将案卷材料进行了分类和整理,足足装了两个拉杆箱。开庭时,我们一反常态,并没有反对离婚,而是干脆利落地同意离婚,但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明确要求分割张益名下的W公司的股票期权。

  听到我们的答辩意见,我注意到张益非常意外,他很紧张地注意我们的每一句话,并很认真地观察我们每一次举证。

  在张益的律师作为原告举证后,我们开始举证。我们首先向法院和原告递交了证据目录,一共有22项。我从张益在N公司就职、任财务经理的股东会决定书开始举起,一份份,不慌不忙地按证据目录的顺序举证。在我们证据的第19项,证据目录写明的是美国某律师事务所公证,经中国驻纽约领事馆认证的公证书,证明目的上明确写道:“证明张益拥有股权。”从我举第2份证据开始,刘慧就开始显得身体不舒服,皱着眉头坐在被告席上。等我举到第17项时,刘慧似乎再也忍不住了,突然要求中断审理,要求去医院救治。法官也早看出了刘慧痛苦的样子,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另行确定。

  休庭期间,张益的母亲曾打电话给刘慧要求一起谈谈,刘慧拒绝了。张益的母亲提出的调解方案也被刘慧一口拒绝。20天后,法院通知我们,张益又有新的证据提交法庭,要我们去取新证据,并准备质证。

  不出所料,张益新提交的证据,是一份信托协议书,已经过公证和认证,并且,公证、认证的时间是在两个月前。可以看出,这是一份早就准备好的证据。在这份信托书里,张益作为信托人,将自己在W公司15万股面值60万美元的期权股权,信托给了某基金组织,以此证明自己不再是股权的持有人,这些股权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拿到这份证据,我和刘慧都会心地笑了。

  很快,第二次开庭开始了。因为上次举证没有完成,此次继续由我们举证。当要举第19项证据时,我们表示:“由于原告已向法院举证证明其曾拥有15万股W公司股权,因此,我们第19~22项证据不再向法院提交。”虽然法官再三建议提交,但我们最终还是没有提交。

  理所应当,法庭辩论的焦点,不在于原告是否有期权,而在于原告信托的15万股股权是否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当然,最终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原告自愿向被告支付100万元现金,杨浦路上的价值150万元的房产归被告刘慧一个人所有,此案调解解决。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8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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