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老人的另类生计
本刊记者/赵晓秋 通讯员/甄静
今年65岁的孙林(化名)在2010年春节前夕以一种不光彩的方式“走红”了:10年碰瓷史、上千起碰瓷经历、300多次碰瓷报警记录……让他在晚年有了崭新的名号——“史上最牛碰瓷人”、“碰瓷专业的博导级人物”、“碰瓷专业户”。
在北京很多个十字路口,都曾经出现过这样一幅场景:一位步履蹒跚的老人推着自行车慢慢地走着,却突然在一些慢行车辆后,动作麻利地摔倒在地。司机下来搀扶他,老人却怎么也站不起来……这个老人就是被网友戏称为“碰瓷专业户”的孙林。
如今,孙林已经记不得自己重复上面的动作多少次了,从第一次真被汽车撞得骨折到把“撞汽车”当成养家糊口的生计,孙某用了10年的时间。
蹒跚在十字路口的老人
65岁的孙林,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苍老得多。患有脑血栓后遗症的他因为血栓压迫神经,只能蹭着地走,每动一下才能挪动小半步。50米的距离,他走起来要花费五六分钟的时间。可是,谁能想到就是这样一个外表苍老、病态十足的老人却上演过1000余起的碰瓷诈骗闹剧呢。
2010年虎年春节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孙林批准逮捕。“目前检方只核实其涉及39起案件,警方还在做进一步的取证工作。”2010年2月25日,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冯莹在接受《法律与生活》采访时说。
2009年12月3日,孙林第一次出现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的报案记录里,一位姓张的司机怀疑了孙林的“碰瓷”身份。
“我开车拐过十字路口时,听到车后面有响声。我从后视镜一看,一个老人推着的自行车倒了。”张先生说自己赶紧把车停在路边,下车扶起老人的自行车。
这时,老人自己也摔倒了。“我赶紧问他有没有不舒服的地方,老人说他的腿痛。我要带他去医院看病,他不肯去,说给他500元就行。”给完老人500元钱后,张先生越琢磨越觉得不对劲,他意识到自己可能被碰瓷了。
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引起了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侦查员的注意。侦查员调查发现,仅从2007年下半年到2009年11月2日,涉及孙林这个名字的交通事故就有123起。
往前追溯,孙林的名字早在2001年就出现在“122交通事故报警”的档案里!如此高频率的交通事故,让侦查员决定秘密调查孙林。
“碰瓷”专业户
进一步的调查证实了警方的猜测,65岁的孙林果然是一个职业碰瓷人。从2001年开始,他每天的“工作”就是推着一辆破旧自行车,在北京城的各大路口碰瓷。
刚开始,孙林都是自己骑着自行车出去寻找碰瓷目标。2007年,孙林得了脑血栓,导致腿脚有问题,就再也没有能力骑着自行车出去寻找“活计”。
“行动不便”后,孙林本来想就此歇手,但他很快就发现,苍老和病态让他更容易从机动车司机手里得到钱财。“大家一看躺在车边的是我这样的老人,都不愿意继续计较,纷纷掏钱消灾”。
2009年,孙林和邻居李军(化名)商量,让李军用电动三轮车带着他和一辆破旧自行车到北京各个路口找“活计”。每次“出活”,孙林就支付李军50元到200元不等的费用。
就这样,一有时间,李军就拉着半身不遂的孙林在北京市的各大路口到处碰瓷,他们甚至到了距离自己住处几十公里的房山和通州去碰瓷。直到2010年1月11日被警方控制,孙林才结束了疯狂的“碰瓷生涯”。
虽然孙林干着“骗钱”的行当,但对“搭档”李军“就认钱”却有着强烈的不满,“不管每次出去能不能挣到钱,我都要给李军钱”。
由于腿脚不便,孙林并不是每次“出手”都能成功。很多时候,当孙林锁定好目标车辆,等他挪动脚步准备往汽车尾部上撞时,汽车已经开走了。
2010年1月3日,北京下起了50年不遇的大雪,孙林几天都没有出屋。1月8日,外面依旧天寒地冻,他就早早起来在李军的帮助下出了家门。
孙林在滴水结冰的天气里站了2个多小时,好不容易骗来了500元钱,但他把钱全都给了李军。这是因为在2009年12月底,李军用三轮车拉着孙林出去了3次寻找目标“碰瓷”,但孙林一次也没有成功。这样算下来,他就欠了李军600元钱。
出于报复开始“碰瓷”
据承办孙林、李军涉嫌诈骗一案的检察官冯莹介绍:孙林因为碰瓷涉嫌诈骗被逮捕之前,他还有过两次被警方劳动教养的经历。
1961年,17岁的孙林在街道办的工厂里做工。因为穷,他在一个卖花的市场偷了一个老农的钱包,被警方劳动教养了3年。
1978年,孙林因为流氓罪又被劳动教养了3年。这次被劳动教养后,孙林被工厂开除。从此,孙林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到处打零工赚钱。
1995年之前,孙林靠拉三轮车赚钱,“那个时候拉三轮车,每天可以赚100多元钱”,后来政府不许个人私自拉三轮车,孙林又“失业”了。
2001年,孙林被一辆出租车撞伤。在去医院看病的路上,出租车司机找了个机会丢下孙林跑了,而且还把孙林放在车里的外套、证件都带跑了。
从此,孙林就有点憎恨出租车司机。最开始碰瓷的时候,孙林只“撞”出租车,“有点报复的意思”。 但出租车司机也不是好惹的,很多人都识破了他的“碰瓷”企图。
慢慢地,孙林开始找私家车碰瓷。刚开始时,孙林是真撞,还曾撞伤了自己的锁骨与腰椎。很快,他积累了经验,成了“既能避免受伤,还能讹诈到钱财”的“职业碰瓷人”。
父爱抑或私欲
孙林一直领着低保,每个月的各项补助加起来一共有900多元钱,养活自己应该没有什么大的问题。这一点也是外人对孙林出来碰瓷感到奇怪的地方:按常理说,65岁应该是一个享受儿女孝顺的年纪,为何他还要去碰瓷?碰瓷毕竟是往机动车上撞呀!
面对外人的疑问,孙林的回答却让人觉得有些意外:“我都这么大年纪了,死了就死了,只要我儿子有个窝。”“儿子”似乎是孙林冒着生命危险做违法事情的一切理由。
孙林曾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以前在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有一套房子,但后来房产改革,在公房转私房的时候,他没钱把房子买下来,就失去了房子。
这时,孙林的妻子也离开了他。从此,他就和儿子一起生活,并在广安门内大街的一个小区里租了一间2居室。
“儿子住26平方米的大卧室,我住8平方米的小卧室。租房子每个月需要1000多元,每年年初付给房东。” 提到儿子时,孙林用得最多的字眼就是“心疼”。孙林总是宣称自己的儿子今年28岁了,但没有固定工作,需要他接济,“和儿子一块儿住的时候,我还下四楼给他买饭。他是我身上的肉,我对不起他”。孙林的“父爱”,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心。
但孙林的不少邻居对他的“父爱”却有着不同的版本解说,有的人说“老孙头爱去‘小发廊’(涉黄场所,记者注)。”孙林自己也曾抱怨过:他曾经雇佣的一个保姆,骗了他两个钻石戒指。
“孙林在供述中称所诈骗的钱,多是用于了吃喝。”检察官冯莹说,孙林的儿子提供给警方的证言也证实了自己有工作和收入。孙林家中也没有需要他去赡养的老人,他的家庭并不是特别的困难,“从家庭背景来看,贫困并不是引发孙林犯罪的主要因素”。
“孙林和李军都是吃低保的人,他们总表示低保的钱不够花。其实,低保的钱对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是够用的。但对于稍微大手大脚的人,低保当然满足不了他的需求了。”冯莹说,孙林供称其“碰瓷生涯”最早开始于2001年,那个时候他还只有50多岁。而孙林的“搭档”李军今年才40多岁,他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正当的途径,赚钱养活自己,“这样做(碰瓷)来钱快”才是孙林、李军出去碰瓷的根本原因。
“碰瓷”者是如何炼成的
随着有车族的不断庞大,“碰瓷”等违法现象也日益增多。仅据北京市政法委公布的数据,从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北京警方就破获“碰瓷”团伙30个,控制涉案人员134人,查实此类案件300余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处的冯莹检察官表示,虽然碰瓷有着各种各样的花招,但如果提高警惕还是可以识破其中的伎俩。
一般情况下“碰瓷”者大多会选择在路面巡逻警力较少的时间段,在十字路口转弯的地方,其他如城郊、集镇农贸市场等交通相对混乱的地方、城区无交警值勤的路段以及行人、车辆较多的地方“碰瓷”……在这些地方,机动车的车速往往不是很快,这样“碰瓷”就可以不受伤、受轻伤或者伪装受伤。
此外,“碰瓷”者特别喜欢针对中高档车、女性司机、外来车辆作案。如孙林(化名)在碰瓷前,一般会碰价位在20万元以上的车,“开好车的人大多有钱,不在乎三百二百的小钱”。在这样的逻辑下,孙林就在十字路口的斑马线上找机会,利用转弯车辆车速较慢的特点找机会“碰瓷”,最高的一次骗到了数千元钱。
而2007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31人的特大“碰瓷”团伙就专门挑选外地车辆“碰瓷”,在220余名被害人中,北京市民仅有20人。
小贴士:让“碰瓷”远离自己
“在孙林案件中,很多司机也曾猜想孙林是不是“碰瓷”的,但这种想法在脑海一过了之,也没有报案或是给民警提供线索。如果从一开始,机动车司机就提高警惕,及时向警方提供孙林的一些线索,他也许就不会持续这么长时间的‘碰瓷生涯’了。”检察官冯莹说。通过此案,她提醒大家——
不要违章驾驶。有些“碰瓷”者对交通法规有所了解,会选择有违法情况的车辆作为“碰瓷”对象。由于违法驾车人自己本身“有把柄”,底气不足,不愿意报警,怕罚款及扣分,往往只得“私了”,花钱消灾。
打电话报警。机动车司机如果觉得自己在行驶过程中没有碰到别人或是有可能被碰瓷的话要及时报警。“碰瓷”者看到驾车人已经报警时,大部分作案人在心虚胆怯之下,会终止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遇上“碰瓷”专业户,此招更管用。
保存证据。机动车司机即使要和“伤者”私了,准备给付对方钱财时也要留下相关的证据。如用相机、DV、手机等将现场情景拍下,看看有没有目击者愿意现场作证。
“碰瓷”,属北京方言。“碰瓷”的说法起源于清末,是古玩业的一句行话。那时,有一伙人专为诈人钱财,抱着劣质瓷器去路边找马车碰撞。发生碰撞后,这伙人故意把劣质瓷器摔坏,他们便借机讹诈。可怜被“碰瓷”者气受了,钱花了,还得抱回一堆碎瓷。“碰瓷”的说法由此而来。
“碰瓷”是民间的一种说法,实际是诈骗违法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其都有相关规定。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3月下半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