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泡“网吧”的父母
无论后来女儿怎样出格,魏女士始终坚持不使用武力粗暴教育。
采访中魏女士苦笑着告诉记者,南宁到底有多少家网吧、每家在什么地方她可以如数家珍。在那段时间里,为了找回女儿,她和丈夫几乎跑遍了其中每一家……
在女儿最初接近网络的日子里,为了防止她网上结友染上恶习,魏女士曾经拖着疲惫的身子陪伴女儿,在网吧外面一等就是几个小时;这样的状况最少有十几二十次。渐渐地,魏女士顶不住了,她天黑才回来,又赶着做饭,还要陪女儿玩,疲倦的双腿已经不听使唤;第二天一早,她还要摸黑起来打工。
在那段时期里,魏女士结识了一批与她一样,面对孩子的网瘾行为束手无策的家长。他们一同去网吧寻找孩子,又彼此通报离家出走孩子的信息……她最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他们当初能过清贫的生活,到了孩子这一代就不行了?
女儿到底何时何地结识了后来置她于死地的几名女孩子,魏女士并不十分清楚。她只知道大约在出事前二十天左右,她接到一个打到家中的女孩的电话,说她女儿偷了自己刚买的手机,让魏女士赔给她。
两天后,魏女士联系到了女孩的家长,她看到对方只是母亲出面,并且还有一对青年夫妻陪着。细问得知,女孩的父母离异了,只有母亲一人带着那个女孩。除此而外,还有一个看上去比实际年龄“成熟”的女孩,在里面显得很管事。她那时还不知道,就是这个女孩,把她女儿逼上了绝路。
在后来六年多的诉讼道路上,魏女士逐渐知道了这个女孩的身世:在她年幼时,父亲因抢劫罪被判死缓入狱,母亲又弃她而去,她只能跟着年迈的外婆过活。缺家少教的成长经历,使她过早地接触社会,并且开始尝试用自身的本钱去谋生。就是在共同辍学“刷夜”沉溺于网吧酒吧等不良生活场景中,她们一伙儿和魏女士的女儿相识了。
■“手机被窃索赔事件”前后
对方一直没放弃索赔手机。只是魏女士不知道,为了一个手机,未成年女孩会把事情做到哪一步?
当魏女士的女儿小苇,那晚从家中跑至某酒吧疯玩时被对方的人看见后,一伙儿人赶过来把她堵在了酒吧里面,再次索赔并不许其离开。
在公安的讯问笔录中,记者还看到记载着这样的场景:双方还都把“罩着”她们的“大哥”叫来“平事”。当小苇表明愿以跳江证明自己清白时,小清立即打了两辆的士车,剩下的人骑着摩托,赶到了邕江桥头。
后来这一伙人的反应,魏女士是在事发后逐渐得知的:面对小苇突然跳江的举动,所有在场的人都傻眼了。有人发现这时江面有船穿过,便使劲向其呼救。未见呼应后,其中一两个男孩便下到江中寻找;之后一干人干脆租了条船开始四处寻觅……然而半小时过去了,连小苇的影子都没见到。抢救无望的他们眼见天快亮了,吓得赶紧躲到郊区,再也不敢露面。
而近日记者从警方的调查笔录中得知:当天一早,当他们找到躲藏地后,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他们一伙儿立刻就打起了牌,将不到一小时前的另一个同龄人生命的消失忘到了脑后……
在采访中始终不能让记者释怀的是,家长在事发前做了什么?在孩子们遇到棘手难题在第一时间向他们发出求救信号时,他们给予了孩子多少实质性的帮助?
据记者调查得知,手机失窃事件发生当天,丢失手机的女孩就打电话到小苇家,告知小苇的母亲,并让她替小苇赔偿。小苇母亲以需要与其监护人商议为由,约见了对方的母亲,还有其他几个有关的孩子和监护人也在场。当对方指责小苇偷窃并索赔时,小苇的母亲提出口说无凭,需由公安部门做鉴定……
事发时,几个孩子没报案。公安部门不可能数日就做出结论。因此,小苇母亲看似合理合法的要求,被当事孩子和他们的家长当作了一种托词。可以这样说,双方家长介入的结果,丝毫也没有促进事态朝有利方面发展,反而让孩子们认为唯有靠他们自己才能“摆平”。
因此,当双方家长见面后十数日,一切都显得风平浪静,一方似乎觉得已经时过境迁时,暗中蛰伏的另一方不过是在等待一个机会……当有人在某酒吧中发现了小苇的身影,就迅速通知了当事人,对方一干人便迅速赶到那里,逼迫小苇承认偷窃否则便不许走。接踵而来的,就是后面悲惨的一幕。
■未成年“凶手”逃过罪责
2003年12月15日,逼迫小苇跳江的小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5日被南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4年3月8日,该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交给兴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兴宁区检察院认为,小清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不会发生,以至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是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6岁,依法决定对小清不起诉。
一心想要让迫害自己女儿死亡的凶手受到惩罚的魏女士,怎么也没想到, 当初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公安立案侦查的小清,在检察院审理后,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定性。自学了法律的魏女士不服,两次提出申诉。南宁市检察院和广西自治区检察院经两级审查后,皆维持了兴宁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记者就此案定性的采访中,很多刑法专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即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小清的刑事责任,但根据此案的特殊性,事发时她还是个未成年的孩子,现在六年过去了,专家认为再改判也无任何意义。
■绝望中的最后一线希望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小清因案发时不满16岁被免于刑事起诉,但民事案件中被判需对小苇之死承担四成赔偿责任——即需支付7万余元赔偿款(小琦需支付4万余元赔偿款),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赔偿。而无父无母的她上哪儿去找这笔钱?二审下来了她已经年满18岁,没有工作的她何以付得出这巨款?虽然近年其父已出狱,但40余岁且无一技之长的他,怎么能凑出这笔钱?
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小苇的母亲又意味着什么?
年届不惑失去爱女的她,在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痛苦的同时,也丧失了像正常家庭那样有子嗣颐养天年的依靠。像许多类似悲剧发生后的中国家庭一样,孩子走后,夫妻二人不仅没能相互扶持,反而经常互相指责,很快丈夫就搬了出去。当初执意要嫁给这个全家人不看好的丈夫,她几乎和原来的军人家庭断绝了关系。
孑身一人的魏女士告诉记者,她现在唯一的依靠,就是南宁市对她这类人员有个政策,只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存入3.8万余元,55岁之后,她就可以每月享有700元的养老保险。假使判决得不到执行,她将丧失这唯一的机会。
她听说南宁市中级法院专设了一笔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给予资助的执行救助基金,正是这项司法救助制度,让绝望中的她看到了一线希望。
■成年人更缺乏“生命教育”
2007年6月和2008年3月,记者曾独家追踪报道深圳一初二男生,被同学怀疑偷手机跳楼致残。经当地人大介入,此案最终判决有了实质性的变化:从一审判决的学校与学生二八开分责,到二审认定时的八二开改判。前后颠倒的分责比例,为案件当事人多要回了150万元的赔偿款。
随着采访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因被怀疑偷手机而以极端方式证清白的案例浮出水面:他们有男孩有女孩、有冤枉有属实、有跳楼有跳江、有残疾有死亡、有南方有北方,甚至有孩子有家长。
一台不过千余元的手机换掉这么多条性命,是什么“控制”了本应已能独立判断的头脑?又是什么让他们认为“清白大于天”?
河北省高级法院的一名法官告诉记者,世界儿童发展组织在调查了75个国家的教育环境后,在一份备忘录里明确列出生活带给青少年的20种不良压力:如学习压力、家长压力、人格贬低压力、经济比照压力、孤独的压力、家庭暴力压力、校园内帮派暴力压力等,恰恰这些不良压力体现在了这些案件的被告人身上。当大量的子杀父、父杀子案件摆到法官的案头时,在扼腕叹息之余,我们认为社会必须三思其中的缘由,迅速展开对我们的孩子的“关爱工程”。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王旺林先生就上述案件谈了自己的看法——悲剧源于家长对子女生命教育的缺失问题。他说,现在社会的着眼点大多将“矛头”指向孩子对生命的不尊重,认为社会对他们的生命教育“缺失”;因此将关注点过多地集中于孩子身上。但其实这是一种认识误区,在生命教育缺失这一点上,我们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他就未成年人的上述现象进行了独到的原因分析,一是内在原因:据有关资料,“同类相残”这种极端现象为人类所特有,连未成年人也不能幸免;随着时代发展,未成年人成熟年龄提前,言行较早具有成年人特征,也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另一个是外在原因:上面所提到的成年人不良言行的影响;家庭结构的变化;社会竞争压力加剧;商业化的泛滥;价值观的扭曲等等。
所以,他认为,要想广泛地树立这样的意识,真正的责任在于成年人,在于家庭,在于社会,在于国家。也就是说,真正该“补生命课”的是成人。
■“庄严轻生证清白”如何应对
“少女跳江证清白”二审判决出来后,记者采访了曾长期担任青年团的领导工作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于秀峰博士。
他告诉记者,目前他正在对此类案件进行调研,中心就是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的“庄严轻生证清白”问题。
他说,深圳初二男生张文阳光室跳楼证清白案件发生后,他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对案件进行过监督,对案件的二审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拿到改判后的二审判决书后,他心里不仅没有丝毫喜悦,反而感到沉甸甸的。
他曾在网上专门进行过搜索,发现近来类似的案件有多起,单就因所谓被诬偷手机一项,最后选择极端方式“证清白”的,全国就发生数起。而在他搜索到的三起中,有男生有女生,有南方有北方,有跳楼有跳江,有重残也有死亡。
他说,他发现这几起自杀案例有一个共性,就是涉及孩子为证清白而选择“有尊严”地死去。死亡的方式都被笼罩在一个在孩子自己看来合理而正直的理由,他们为自己的脆弱行为套上了一个做出合理甚至庄严解释的“光环”。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就是所谓的“自尊何价?”“尊严几何?”
于博士认为,以往的评价结论和成因分析无非这样归纳和做结:独生子女个性突出、过于自尊,心理脆弱、难御挫折等等。如果从文化的角度去解析,也无非是父母离异、家庭不幸以及不良网络游戏乃至自杀网站的影响等等。认为是这些因素导致了对孩子的心理摧毁,从而致使孩子走向极端。但上述案件成因不在归纳之列。
同时,于博士还发现了一个现象,就是此类案件发生后,所有案件的当事双方,都会为责任认定的比例争执不休、为所谓案件的真相孜孜以求。而他倒认为这些追究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他说,我们更应该做的是从“方法论”的角度去观照和反思在孩子的整个成长过程中,我们灌输给孩子对生命的认识有何不妥?又是什么把所谓的“尊严高于生命”概念植入他们幼小的脑海并促使其做出极端之举的?这个问题不仅需要家长反思、学校反思,更需要的是社会的反思。
于博士再三强调:我们不能拿传统文化中一些愚昧僵化的道德标准、价值取向去向未成年孩子施压灌输,因为未成年人的思维行为都不成熟;在受到局限的情况下,过分的道德苛求只能使得他们依他人的评判标准和社会的价值取向做出一些错误的选择和决定——而这些在他们看来也许是最能赢得喝彩的正确的选择。
应该让他们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就是用现代社会的法制观念替代融合传统的道德尺度。要培养他们用违法与否做大前提来做判断事件是非的标准,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做出正确判断,这比用传统的道德价值取向更合理。
而整个社会也应做到,就是孩子真做了社会也能给予“宽容”,并非什么严重的违法行为,并非什么“大不了的事”。从而促使其对自己的行为采用更合适的方法来修正修补;而不是为了赢得所谓世俗标准的“尊严、”“清白”,用牺牲生命和自残肢体来做代价。
而如果要达到这些目标,我们社会的各个环节应该怎样做?这正是于博士现在所思考的。他说,目前他法律上思维的侧重点进行了“移位”,从关注个案引发的去关注未成年孩子对法律的接受能力。目前他已着手调研、搜集、准备提案,其中心就是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的“庄严轻生证清白”问题——重在研究孩子为何会有如此的行为?他希望在明年的人代会上,拿出一个调研提案并形成一个具体议案,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交。
其次,恰好是因为我们整个社会从孩子个人到家长再到学校对这类事件如此敏感较真,才会有孩子来到阳光室后,心理咨询老师对所谓真相的穷追不舍,甚至置自己的心理疏导角色于不顾,而聚6名老师与2名学生,与当事人当堂对质,并责令其写过程与检查。而家长对此事所持的“求真”态度以及一旦属实之后的不肯饶恕,也导致了一些自觉过不去“坎儿”的孩子悲剧的发生,有越来越多的孩子做出所谓以死洗清白或证清白的极端之举。
再次,不管偷与没偷,都不值得一个人付出青春、健康乃至整个生命的代价来换取清白;客观地讲,死并不能表明你就是清白的,不死也并非意味着你就“认账”了。
简言之,正是由于社会对此类行为法律认识的缺位或误区,或者说把行为性质的严重性“放大化”了,才会有今天这类事件的出现。社会对这样一个14岁左右的孩子承担的只能是教育的义务,而没有审判的义务。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