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怎能当起了“烟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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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8:29 东方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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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安徽黄山市中心城区的市公安局办公大楼顶设置了巨幅香烟广告,从去年8月起就遭到市民强烈批评,在市政府网的“黄山民声”上,不少市民发帖表示,市公安局此举严重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有损公安局作为执法机关的形象。但至今该香烟广告几经改头换面后,仍然高高矗立在公安局大楼警徽上方。(4月26日《新京报》)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是人类健康所面临的最大的然而
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同时也应该是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模范,也应该乐意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但黄山市公安局我行我素、蔑视法律的做法更是令人难以容忍。2005年9月5日黄山市公安局在回应网民质疑时称,“我局户外广告是经省工商部门批准同意设立的户外广告”,但这个说法却遭到工商部门的否认;此后该广告不仅没拆,还换上了新版。直到2006年2月初,在黄山工商局等单位的干预下,黄山市公安局大楼楼顶上广告画面才终于被撤下。然而,春节刚过,巨幅香烟广告再次更新后,又赫然挺立在公安局办公大楼楼顶。正如市民所评论的,黄山市公安局“拖了这么长时间依然故我、沉默对抗,已是践踏法律、知法违法。” 黄山市公安局也许是为了得到一点广告位租金。但公安局当起了“烟托”,却显然是得不偿失。这块“几经改头换面”、仍然“高高矗立在公安局大楼警徽上方”的巨幅广告,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的执法形象背道而驰。在我国,烟草是个垄断性的特殊行业,其利润之丰厚人所皆知,公安机关卷入为一个牌子的香烟做广告的商业行为中,难免有“瓜田李下”之嫌。从这个意义来说,“盘踞”在警徽之方的巨幅香烟广告也许就是某种“隐喻”了。 作者:王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