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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冒充公司领导推销奥运纪念币诈骗48万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1日01:25  武汉晚报

  本报讯(记者 刘丰 实习生 冯文典 通讯员 张汉舟) 冒充某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向下属单位推销“奥运纪念币”,诈骗48余万元。嫌疑人万某和同伙汪某、赵某称他们邮寄了“奥运纪念币”,其成本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昨悉,法院认为“奥运纪念币”是他们的作案工具。遂以诈骗罪一审判处万某有期徒刑14年,另两人分别获刑11年和10年。

  2007年5月至7月间,万某、汪某、赵某经预谋,由万某冒充某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周某某,给下属各单位领导打电话,推销“奥运纪念币”。汪某、赵某使用虚假的军官证、身份证在银行开户、提取赃款。

  公诉机关指控,汪某等人共实施诈骗18起,共诈骗人民币48万余元。其中2007年7月10日,他们骗得艾某汇款2万余元后,尚未取款时,就被民警抓获。

  法院查明,汪某参与了所有的18起诈骗活动,汪某、赵某参与作案14起。

  庭审时,万某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他们虽然行了骗,但向受害人邮寄了“奥运纪念币”,购买“奥运纪念币”也花了不少钱,这个成本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汉阳法院审理认为,万某等人为了实施诈骗,购买了部分“奥运纪念币”,“奥运纪念币”是其犯罪工具,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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