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局称自杀不是工伤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06:57 正义网-检察日报
劳保局称自杀不是工伤
司法精神鉴定

劳保局称自杀不是工伤
到岗培训试卷

劳保局称自杀不是工伤
乖巧的儿子

劳保局称自杀不是工伤
曾经的恩爱,已成往事。杨涛的离去,给母子二人留下无尽的悲伤。

  劳保局说“自杀不是工伤”

  尸检和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揭开了杨涛家人心中的谜团。

  “人都死了,再多的赔偿意义又有多大?我们要求单位认定工伤,主要是想让杨涛死个明白。当然,也是想让孤儿寡母有口饭吃。”孟祥慧告诉记者,如今母子二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全靠她们姐弟接济度日。

  对认定工伤的要求,单位置之不理,她们只好求助于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5月,海淀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2006年11月27日,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在参加丰西八场更换混凝土轨枕施工过程中,头部被撬棍碰伤。医生诊断为:头顶部皮裂伤3cm。医院给予治疗后,杨涛即返回施工地点。2006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杨涛去涿州教育基地参加提速培训学习。培训完毕后,杨涛回家休假。12月13日,杨涛到单位上班,晚上住在单位。12月14日,杨涛回家。12月15日凌晨4时许,杨涛在家中将其妻子和孩子砍伤后自己割腕并导致其死亡。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现场勘查及尸体初检,确认杨涛系割腕失血性休克死亡。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涛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提出分析意见:被鉴定人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其作案动机受情绪障碍的影响,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据此,海淀劳保局决定: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杨涛于2006年11月27日发生的头顶部皮裂伤3cm的伤害为工伤;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对于杨涛于2006年12月15日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法院也说“自杀不是工伤”

  海淀劳保局的认定,让杨涛的亲属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杨涛遭受工伤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失眠等脑震荡表现,同时出现了精神异常。对此,单位未及时安排作进一步的医学检查,导致伤情进一步恶化,并最终导致一死两伤的惨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

  对于劳保局用“自残或者自杀的”的规定否定工伤,家属不理解。他们认为,司法精神鉴定书认定杨涛是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的扩大性自杀,这种扩大性自杀是在遭受工伤后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致使病情加重而导致的结果,而根本不属于“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

  和单位的分歧,“升级”成和海淀劳保局对簿公堂。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各方充分发表意见。记者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第三人北京铁路局提出:“杨涛被撬棍击中头部后,不申报工伤是其主动提出,且从单位组织的培训考试成绩来看,杨涛的智力正常,故其自杀行为与头部外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海淀劳保局则认为,杨涛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杀行为所致。虽然司法精神鉴定书认定被鉴定人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其作案动机受情绪障碍的影响,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但不能否认杨涛自杀死亡的事实。同时,尽管司法精神鉴定书认定杨涛的自杀行为受到了抑郁情绪的影响,但并不能充分说明杨涛的死亡与头部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2007年11月,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杨涛于2006年11月27日所受的头顶部皮裂伤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却否定了自杀属于工伤。判决书给出这样的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杨涛头部受伤时间为2006年11月27日,杨涛死亡时间是在2006年12月15日凌晨,故其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职工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杨涛受到头顶部皮裂伤伤害后,从其工作状态及岗位培训考试成绩来看,其智力、精神状况未受影响。此外,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冀保精鉴字第2007028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虽然认定,杨涛的死亡是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的扩大性自杀,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涛的死亡与其头顶部所受的皮裂伤伤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律师质疑:“怎么会不是工伤”

  黄乐平,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打工伤官司。杨涛的亲属慕名找到他。

  黄乐平坦言,接这个案子的时候,他觉得胜诉十拿九稳,“没想到会是这样一个结果。”

  对于一审法院的认定,他表示强烈质疑。

  一审过程中,北京市铁路局提供了一份试卷,法院据此认定“从其工作状态及岗位培训考试成绩来看,其智力、精神状况未受影响。”对于法院用一份试卷否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黄乐平律师难以理解:“在一审中,杨涛的亲属多次否认单位递交的试卷的真实性,并向法院递交了杨涛的笔迹,以供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但是,法院最终还是凭这份有伪造嫌疑的试卷,推翻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司法精神鉴定。”

  作为一审法院定案根据的法条有两个,分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而在黄律师看来,这两条都是错误适用:“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48小时后死亡的情形,而杨涛的死亡是系工伤事故导致的,不属于突发疾病的情形;而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表面看,杨涛似乎符合这项规定,而实质上,杨涛是在遭受工伤后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致使病情加重而导致的死亡,完全属于因为工伤而导致的死亡,怎么能归到‘自残或者自杀’?”

  在黄律师看来,杨涛的死亡应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杨涛是在上班的时间、上班的地点、因为工作而受的伤,由于单位没有为其安排科学、合理的治疗,致使伤情加重,进而直接导致死亡,杨涛的死亡与其在工作中受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头部伤、外伤性精神病、死亡是一个事件不可分割的三个阶段,因此杨涛的头部伤、外伤性精神病、死亡均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均应认定为工伤。把三个阶段分割开来,前面是工伤,后面的不是工伤,让人匪夷所思。”

  黄律师告诉记者,本案去年11月一审判决,孟祥敏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但二审开庭尚无时日。

  对于本案,本报将继续关注。

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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