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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通道”施恩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3日10:45 南方周末
这是个看似“法外施恩”的判决,突破了这一罪名法定最低刑——无期徒刑。 按照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国刑法对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却在法定刑下判罚设置了严格程序。法官个人和合议庭都无权“法外施恩”。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鉴于此间程序的复杂性和最高法院人力有限等,以往大量“法外施恩”的案件都在这条特殊通道上中途折回,绝大多数无法到达最高法院。 另有法律学者介绍,这条规定用于案情特殊和案件处理具有特殊性的情况,实践中较少适用。 许霆案将打开这条在某种程度上已被封死的特殊通道。有学者表示,这有积极意义,因为许霆案确有其特殊性。同时他们也表示担忧,特殊通道是否只为舆论热议的案件而开?同样性质案件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媒体介入,是否将默默承受不合情理的刑罚? 云南的何鹏就是此例。许霆案重审宣判当日,他的律师彭坚也在法庭现场。何鹏案情和许霆基本一样,已被云南当地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服刑已有4年多。彭坚听到许霆案判决结果后,打算回去就向云南法院提起申诉。 除了云南的“许霆”,还有宁波的“许霆”,他们接下来的命运能否参照许霆,这是个问题。 如果在法定刑内判罚不合情理的案件,如果都通过特殊通道,最高法院显然不堪其苦。阮齐林表示,立法权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矛盾永远都在。立法者希望规定得明确,防止法官擅断罪刑。但是,生活中的案件千差万别,许霆案原审只能判无期,这也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许霆案的最大价值在于,引起人们对法官量刑方面自由裁量权的重视,从而更加深入地反思现有状况。 按照法律规定,许霆案的最新判决是否生效,除了许霆是否上诉、检察院是否抗诉外,广东省高院和最高法院的复核和核准也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说,目前程序还没走完,判决还未生效,不便发表评论。 许霆的命运,能否最终实现无期到五年的逆转、会否出现另外结果,或许还存在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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