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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廷东曾经被判死刑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14:09 金羊网-羊城晚报
    42岁的吴廷东原系四川省内江市艾林公司职工。1998年,吴廷东在拉萨认识女子唐某并同居。1999年9月,吴廷东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租房居住,随后唐某带着其女儿也到了观澜。在他们同居期间,唐某与吴廷东因钱财、感情等琐事争吵,吴廷东因此产生了杀害唐某母女的念头。 在同年10月底,吴廷东与同伙“长毛”(在逃)一起作案,吴用斧头猛击唐某的颈部将其打昏,接着用绳子勒唐某的脖子,致唐某死亡,后用床单包裹尸体藏在出租屋内床下。次日晨7时许,吴廷东出去将唐某的女儿骗回到现场杀害,当天深夜,将唐氏母女俩的尸体扔进附近一口废井里,并用石头、瓦罐等压盖住。

  2003年初,吴廷东因与邓某之妻通奸等原因而记恨邓,欲寻机杀害邓某。2003年6月27日,吴廷东假称找邓帮忙收水钱,要其朋友李某打电话约见邓某。当晚8时许,李某叫夏太勇把邓某带到吴廷东在内江艾林公司的宿舍。吴廷东趁邓不备,用锤击头部及扼颈手段致死邓某。当晚,吴廷东将尸体捆裹后,运到内江市东兴区公路旁的一堆泥土石中掩埋。2003年7月1日邓尸被群众发现报案,次日吴廷东被抓获归案,他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06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因被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被移送深圳审理。

  被告不思悔改

  检察机关认为,吴廷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张华贵、陈宗荣共同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夏太勇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吴廷东谈到,他第一次作案后就一发不可收拾了。因为他觉得杀一个人也是被判死刑,杀很多人也一样。但他表示,是他自己主动向深圳警方供述了在深圳作案的情况,使一些陈年命案得以侦破,故应得到“公正的判决”。此案的第二被告张华贵也否认了控罪,他表示自己虽然和吴廷东他们去抢劫了,但事先并不知道是去劫车杀人,后来又去作案,那是因为吴廷东他们威胁他说以前已经一起杀了人,如果不去就会对他不利。 昨日,受害人刘某的父母和女儿向吴廷东提出了6万元死亡赔偿金和十多万元的被抚养、抚养人生活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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