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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两次判决均认定赔偿30余万元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7日09:16 南海网

  一审认定:

  国家赔偿34万余元

  一审认为,人民警察具有预防、制止和惩治 (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等任务、职权和义务。

  然而,琼海市公安局在传唤赖某进行讯问的过程中,致害人方某进入派出所对赖某以暴力手段进行故意伤害,该局却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制止方某的致害行为,造成赖某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琼海市公安局的行为显然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确认为违法行为。

  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一审判令该局向赖某家属赔偿34万余元。

  二审判令:

  国家赔偿36万余元

  琼海市公安局和赖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2007年12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省高院终审认为,方某的行凶行为,以及符传浩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制止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受害人赖某的死亡。方某已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时承担了附带民事责任,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符传浩作为琼海市公安局的一名公安干警,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也已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因其系在履行职务行为中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故琼海市公安局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方某对自己直接致害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能抵消琼海市公安局因其干警违法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日前,省高终审认定,一审不应将原由方某承担的生活费,在琼海市公安局应承担的赔偿中扣除,遂判令琼海市公安局向赖某家属共计赔偿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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