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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家与亲家联合建房引发纠纷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17:2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刘贤虎 戴云 邓敏

  日前,记者接到宜宾市一读者投诉称,他的亲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一个子虚乌有的“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名义,骗取国家划拨土地修建房屋……

  2007年5月8日,记者赶到宜宾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读者投诉原是一桩房屋侵权纠纷案引发的,其背后确有许多蹊跷事儿。

  一封投诉信:亲家骗了我

  这份投诉材料是一个叫刘发云的读者写的,他在投诉材料中这样写道:

  1995年,因我儿子刘学准备与宜宾人李远湘的女儿李红结婚,所以我们准备在宜宾购买一套住房。时任乡镇企业局局长的亲家李远湘告诉我们说他在宜宾关系好,可以帮我们买到地皮修建自己的住房,于是我们就答应让他去办。

  当年下半年,李远湘告诉我说,他已经在宜宾南岸柑子园街联系到了一块地,但必须以“宜宾市南岸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装饰经营部)的名义才能购买,并且要求我作为该装饰经营部负责人,还要我准备好买地的钱。不久,我爱人从老家分两次给李远湘妻子潘才秀汇款5万元用于买地。我到宜宾后,李远湘提出今后修建房屋时他想在我们的楼上多修一层住房,主要是他儿子李俊没有工作,买不起房子,在楼上多修一层楼给李俊住,该多少钱他们付,只是土地费就不负担了。我当时考虑到是亲家,而且李远湘也出了力,就答应了他的要求。

  1998年10月,我催李远湘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他说可以。当年12月25日,李远湘到“龙祥餐厅”找到我,拿出一份他写好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叫我签字,我问他什么意思?他骗我说他去国土局问过,我们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我是外地人,必须要与一个本地人联建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我们是亲家,不会有什么意外的,而且是与他儿子李俊签协议。他说协议只是为了应付国土局。我想到他是一名国家干部,不会对亲家耍手脚,就在协议上签了字。不久,李远湘便将土地使用证办好了。但后来,他以这份《土地使用权协议》为证据,硬说是我与他儿子联合修建的房子。

  因旧房折迁问题,到2000年3月,我才与施工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房屋造价45万元,将房屋建成后的二楼、三楼给施工单位用作折抵30万元建房款,余款15万元由我用现金方式支付。进场施工后,李远湘妻子潘才秀分两次共交来6.2万元建房搭伙款。2001年8月,房屋建成,验收时,我突患脑梗塞、高血压等疾病,因治疗及护理等原因,我又于同年10月1日转院到山西省太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工程处于验收阶段,我就将建房资料交与李远湘夫妇让他们代为办理。我在山西治疗期间,李远湘夫妇多次打电话给我说,其他住户在催办房产手续,相关部门也在催,过期就办不到了,还说必须要经过公证才能办理,叫我写一份《委托书》给他女儿李红(我当时的儿媳妇),让她代我办理。当时我因病情严重,不能离开,就写了《委托书》,以传真的形式发回宜宾。不到一个月,李红打电话告诉我,她要与我儿子刘学离婚。不久,他们真的离了。

  2002年12月,我回宜宾后发现李远湘夫妇除占了一套住房外,还占了我两间门面,我要求他们返还门面及建房资料,他们说:“房屋的分割是经过公证的,你没资格找我们要,除非是去办产权证,否则休想!”还扬言说:“你是外地的,在宜宾玩不转,不信我叫人把你的房子都没收了。”我让他们把公证书给我,他们说你去找李红要。我找李红,她以种种借口拒绝。

  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在2004年1月请了律师,向公证处提出了异议,要求撤销公证,其理由是公证的内容即《联合建房协议》及《房屋分割协议》都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我从未签过这两份协议,是李远湘夫妇找人代签的。最后公证处于2005年1月作出了撤销公证的决定。公证撤销后,我在当年5月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远湘夫妇返还我被他们侵占的合法财产。

  在庭审过程中,李俊出示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母潘才秀代为履行其在1998年12月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协议》中的事项,该《委托书》我从未见过,李远湘夫妇也从未向我提及过,在买地和建房的6年时间里,李俊从未与我谈过建房事宜,更未参与过管理。因此,我向法院提出了对这份《委托书》进行书写时间鉴定申请,但李俊拒绝提供对照检验样本。我怀疑《委托书》是他们后来为了应付官司才搞的。

  联建还是搭伙

  几经周折,记者找到已经退休在家的李远湘夫妇。

  一见记者,李远湘夫妇就大倒苦水。据他们介绍,因李、刘两家是儿女亲家,1995年,李家二儿子李俊有一个朋友谭家福,系宜宾市南岸柑子园村的一个队长,他妻子何某某搞了一个装饰经营部,后来谭把装饰经营部这块牌子送给了李俊。

  有了这块牌子,李、刘两家商量,想利用这块牌子联合修建一栋7层的综合用房。由于刘发云是外地人,而当时潘才秀是南岸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长,对南岸的地形相对较熟,加之她与许多单位有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儿子李俊委托其母潘才秀办理相关建房手续。

  “通过计委立项批复,规划定点批复后,我们到规建部门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李远湘说,1996年5月29日,宜宾市人民政府(现翠屏区人民政府)发文将南岸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420平方米划拨给了装饰经营部修建综合用房,并向国土部门交纳了3.5万元的征地费用。“这笔钱是我们李家付的,这是有据可查的。”坐在一旁的潘才秀补充说。

  “在办理房屋开发等众多手续中,刘发云绝大多数时间都不在宜宾,都是我们在张罗。刚开始投资建房时,刘发云只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但他看到我们办理的相关文件后,也有了积极性,跑了一段时间,比如规划局等。所以,他也产生了一些费用,这样我们各自都支付了一些钱。”

  据主要经办人潘才秀介绍,从建房报批到房屋落成,李家总共投资了11万元,而刘发云投资的数额相对较少。但记者发现,在刘发云起诉李远湘等人房屋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认定潘才秀前后两次向刘交付建房款6.2万元。

  据了解,刘发云与李远湘争议的房屋尚未办理合格手续。其原因,有知情者称,两人未及时向相关部门交纳事先约定应缴3人的劳动力安置费24000元。

  另据记者调查,以“装饰经营部”名义征用土地修建综合房的企业,尚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对此,李远湘解释称,1995年,宜宾正是大力兴办乡镇企业时期,鼓励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写个申请就可以办。李远湘称,谭家富送儿子李俊的“装饰经营部”,就是这一时期的产物。“那时的政策比较宽松,流行‘先上车,后补票’。”

  采访过程中,记者向李远湘夫妇出具刘发云的投诉材料,他们看后说:“刘发云说我们骗取国有土地也好,还是采取其他手段也好,都随他说去,反正建房之前我们两家有协议。”

  在刘发云向记者提供的《土地使用协议》上,两亲家并未明确约定怎样共同出资,怎样共同分配房屋。“那当时你们是怎样签订该协议的呢?”

  李远湘告诉记者,当时两亲家不分份额大小,签协议只是一种形式。在签订协议后,有关出资问题,大家商量决定,双方都说只要在协议上写几条就算数,因为是亲家,没必要用条款来限制。至于出资多少,在签订这份协议时,房屋还没修建,大家都无法确定到底建房需要多少资金。“我们两家把几个最基本的原则定了下来,现在刘发云不承认,白纸黑字,我们要讲证据。”

  撤销公证:《委托书》涉嫌伪造

  李远湘夫妇说,虽然女儿与女婿离了婚,亲情不在了,但友情还在。刘发云因身体不好而住院,他们还煲汤给他喝。

  按照李远湘夫妇的说法,刘发云是一个不识好歹的人。

  那么,究竟谁是谁非呢?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还了解到:2001年10月,刘发云从四川乐山转到山西省太原市治疗期间,李远湘夫妇多次打电话给他说相关部门催办房产手续,要他写一份《委托书》给女儿李红办理。刘说他当时在山西把《委托书》传真回了宜宾,但后来《委托书》的内容却发生了变化。

  据记者调查,目前存放在宜宾市公证处的《委托书》内容为“刘发云全权委托其儿媳李红办理有关《联合建房协议》和《房屋分割协议》公证”。据称,该《委托书》系《联合建房协议》中当事人潘才秀转交公证处公证员的。宜宾市公证处后来出具了4098号和3416号两份公证书。李远湘等人拿到公证书后,将修建的房屋进行了分割,自己首先占据七楼住房一套约154.5平方米,底楼营业用房两间54.2平方米。刘发云从山西回来得知后,多次找原亲家李远湘让其退出多占的两间门面,但李以有公证处出具的《房屋分割协议》公证书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事后,刘找到公证处,多次反映他未曾委托原儿媳李红对房屋分割进行公证,并指出该《委托书》系他人伪造,要求公证处撤销其公证书。公证处经询问和调查后,不能确认《委托书》真伪,便撤销了上述两份公证书。对此,李远湘夫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仍称,《委托书》内容系刘发云所书写。而刘发云则坚称,他从未写过上述《委托书》内容,也从未在《联合建房协议》和《房屋分割协议》上签字,纯属他人伪造,欺骗公证处。他保留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6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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