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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先后在北京长春抢劫,释放后再次被判15年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00:51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崔亮)昨日上午,昌平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河北人戴福永有期徒刑15年。此前,他曾在长春因同样的罪名被判5年有期徒刑。2006年8月13日,刚刚减刑释放的戴福永被昌平警方在长春控制,并刑事拘留。

  戴福永向警方供述,1999年,他在昌平一家汽车服务中心打工时,因母亲正生病住院,为筹措治疗费用,他在5月14日凌晨,持械将借宿在汽车服务中心的推销员击成重伤,取走5000元后逃走。

  2006年,警方得知,戴福永案发后逃至东北,因抢劫被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积极改造,将于2006年8月13日被释放。在戴永福释放当天,昌平公安机关将其从长春带回北京。

  法院审理认为,戴福永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戴福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审宣判后,戴福永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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