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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状告村委会胜诉续:村委会拒绝执行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07:45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为享有与本村男子同等的分配土地和住宅楼、商业楼的权利,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28名“出嫁女”2006年1月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今年6月19日胜诉,但目前判决执行却陷入僵局。沙梁村28名“出嫁女”的维权抗争,喊出一个社会问题——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委、市政府投资近20亿元,对10个“城中村”进行改造,2万多户近6万名村民搬进了“新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也在这次
“城中村”改造中受益。该村新建住宅建筑面积达126万多平方米,能容纳800多户、约2.7万人居住。为解决失地农民今后的生计问题,村委会决定:每户村民均可得到面积70平方米的住宅楼和商业楼(以下简称“两楼”)各一套。8月14日,呈现在记者眼前的沙梁村由两条宽阔的道路隔开,道路两侧是村里新建的商用房,村民们靠做各种小生意维持生活。村民告诉记者:“都住进了新楼房,虽然没有城市户口,生活起来和城里人没啥差别。”

  然而,也就是在这次“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沙梁村有40多户农民成了既没有土地可耕种、也没有新房可居住的人,这40多户人家的女主人都是沙梁村已经出嫁却未离村的女儿。她们为何没有土地和“两楼”,记者从她们的讲述和判决书中了解到了她们的维权经历。

  委曲求全:出嫁女答应村委会不要楼房

  因沙梁村在呼和浩特市近郊,经济和生活状况要好于相邻的村庄,本村的姑娘结婚后大多不愿离开,那些来自相对贫困的村庄的丈夫们也多自愿随女方在沙梁村居住,这种婚姻形式在当地被称为“倒插门”。

  今年45岁的徐俊平就是这样一位出嫁女。1987年,26岁的她同本乡合林村的李姓小伙喜结良缘,小伙子“倒插门”来到她家。1996年,她以徐家家庭成员的身份承包经营的2.4亩土地因承包到期被村里收回。1998年,沙梁村开始了二轮土地承包,村里没再分给她土地,理由是村民代表会议上大多数人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不同意分地给她们。

  1999年至2002年6月间,沙梁村村委会为村民集资兴建了住宅楼和临街商业楼,每户可分得两种楼各约70平方米。村委会于1999年12月和2000年11月两次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定:凡本村出生的姑娘无论婚后是否在本村居住,其与外来的丈夫均没有两套楼的分配资格。

  村里与徐俊平有同样遭遇的出嫁女共有40多位,她们先后被收回的土地共有80多亩。从1997年开始,这些出嫁女们在与村委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多次到赛罕区、呼和浩特市、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妇联等有关部门上访申诉,反映沙梁村违反我国《宪法》、《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侵犯她们合法权益的事实。

  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沙梁村村委会不得不作出让步。2002年6月7日,沙梁村村委会与这些出嫁女签订了一个《沙梁村委会与出嫁闺女承包二轮土地及相关事宜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为:出嫁女从男方户口所在地开回乡、村两级没有二轮承包土地的证明;村委会分给出嫁女每人1.7亩承包土地,承包期限为26年。其中协议第四条第(1)项明确规定出嫁女不参与1999年到2002年6月7日村里建设的集资住宅楼和商业楼的分配。尽管感到委屈,但是“出嫁的闺女”们为了生计委曲求全,还是在协议上签了名,之后,即与村委会签订了《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

  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不给“两楼”的条款无效

  然而,平静的生活仅仅过了两年,原本风波初平的“出嫁女”问题又掀起了更大的波澜。

  2004年,出嫁女们承包的土地在村委会给予了相应补偿后,被收回作为村里“两楼”建设用地。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40多个家庭再次陷入困境。出嫁女们失去了家庭收入来源,怕“坐吃山空”的她们开始要求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分配“两楼”的“村民待遇”。她们到乡里讨说法,乡政府答复:此前她们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规定她们不参与集资住宅楼和商业楼的分配,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006年1月6日,该村28位出嫁女联名将村委会告到了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协议》中第四条第(1)项“不参与1999年到2002年6月7日前建设的集资住宅楼、商业楼二楼的分配”的内容无效,并依法取得与本村出生男性村民同等面积的住宅楼、商业楼各一套或相应价款共计900多万元。

  5月,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妇联等相关部门的同志参加了旁听。为她们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服务中心律师徐维华和内蒙古一位律师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法庭上,沙梁村村委会主任贺清廉表示,对原告所陈述的主要事实予以认可,具体应怎样解决,听从法院的判决。

  6月1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2002年6月7日双方协议中的第四条第(1)项无效;沙梁村村委会应给付每位原告与本村出生男性村民同等面积、同类地段的集资住宅楼和商业楼各1套,或者相应的折价款。

  判决后,被告沙梁村村委会没有上诉。

  波澜再起:村委会拒绝执行

  判决生效后,28名出嫁女多次要求沙梁村村委会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但村委会一直以多数村民不同意为由拒绝执行。8月5日,28名原告负气登上居民楼顶以示抗议,后经西把栅乡政府出面协调才平息此事。随后,28名原告选派代表参加了赛罕区人民政府于8月8日晚组织召开的协调会议。最终,28名妇女决定继续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发稿前获悉,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的强制执行受阻。沙梁村的部分村民到自治区有关机关表示不能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适用公平原则和“类推判断”原理

  如何看待这起案件?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明确指出:“这是一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财产是否合理分配的纠纷,同时又涉及到维护妇女权益,及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纠纷。”

  该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出嫁女“不参与1999年到2002年6月7日村里建设的集资住宅楼和商业楼的分配”这一协议条款是否合法有效。记者从判决书(2006呼法民一初字第13号)中了解到,这一条款虽然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无效。判决书中写到:居住生活地的选择是公民的权利,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也符合人类流动的自然规律,因此社会及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政府应当尊重她们的选择,以民主和法制的心态接受她们的选择,在西把栅乡沙梁村,本村的男子娶回的媳妇无可争议地自然接纳,而本村的女子召回的女婿却不愿意接纳……这种思想与国家基本国策和国家的法律相悖。协议第四条第(1)项不是28名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逐步争取权利的做法。村委会两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虽然是经民主程序议定的,但其内容直接违反了我国的基本国策和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28位出嫁女是否应该获得住宅楼和商业楼各一套?判决书显示,这是合法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的问题,是否支持该请求,首先应当确认原告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但我国尚未制定确认该资格的标准。法院认为,这起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类推判断”的民法原理,即28名原告与已经取得“两楼”的村民相比较,如果身份及其他条件相等,则也应取得“两楼”。沙梁村出生的男性村民结婚后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享有分配“两楼”的权利,28位原告除性别外,其他条件与男性村民相同,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得歧视妇女”的相关法律和“公平原则”,也应当享有与男性村民同等的权利,所以法院支持原告的该项请求。

  各方质疑:“男女平等”宪政原则抵不过封建观念

  这起案件是内蒙古自治区首例“出嫁女”集体维权案,自治区妇联一直坚定地支持着28位出嫁女的维权行动。“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是理智的,应该得到支持。”8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妇联权益部主任于素兰对记者说,《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出嫁女”们所应享有的权利。“实现男女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得到全社会的重视。”于素兰说。

  “农村基层组织依照《宪法》规定行使权力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卫东认为:民主国家应把《宪法》奉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作为其从事国家各项活动的根本准则。“男女平等”的原则已被写进我国《宪法》半个多世纪。但是,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着“人多地少”的矛盾,因此,在利益冲突面前,便出现了类似沙梁村这样,用沿袭几千年的“歧视妇女”的传统观念来代替“男女平等”这个宪政原则的现象。诸如此类事情在中国时有发生,因此,“农村基层组织树立《宪法》观念,依《宪法》精神办事已是当务之急。”李卫东强调说。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常委徐翔女士则发出了“这不公平”的感叹。她说,解放快60年了,我国妇女的地位得到了很大提高,在城市里我们能够时时处处感受到对妇女权益的尊重,但在农村还有很大差距,歧视妇女的做法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需要我们将普法的重点更多地放在农村。“只有破除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才能在更广泛的领域、更广阔的层面真正消除对广大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侵犯。”

    作者 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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