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树木被砸伤 树主雇主都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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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9: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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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邹旭 王兴华) 村民在帮公路管理站清除公路上的树木时被砸伤,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山东省莒南县法院近日对这起因砍伐树木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钱某的伤后经济损失由被告公路站承担3500元,被告刘某承担1500元。 2005年夏天,莒南县某乡镇公路管理站在巡查公路时,发现某村刘某的几棵大树被刮断倒地,影响车辆正常行驶,便找到村民孙某、钱某对妨碍交通的树木进行清除。在砍伐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钱某受雇于被告公路站,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伤,公路站作为雇主,应当对钱某的受伤承担责任,被告刘某作为受益主体,也应当给予钱某适当的经济补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邹旭 王兴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