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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天津7月12日消息:据法制日报报道,昨日至今天上午,天津海事法院对因同一船舶碰撞事件引发的8起人
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此案因累计索赔标的高达一千余万元且原告律师采取了当庭上网调取证据的举
证方式而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原告诉称,2000年4月12日3时30分左右,河北拾冀黄渔0823”号渔船在渤海湾曹妃甸南部海区,被一
艘轮船撞沉,该渔船被切为两截,造成渔船实际全损,船上7人全部死亡的严重海难。天津海事局经调查认证肇事轮船为印度
“爱佳”轮。原告为此要求被告印度ICL海运有限公司承担7人人身死亡损害赔偿700余万元,船只损失费240余万元
,并承担与本案诉讼相关的费用,涉案标的额共达1000余万元。被告在答辩中否认其为“爱佳”轮的船东而称其为该轮的
光船承租人,否认“爱佳轮”为此次海难的肇事船,并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提出异议。
庭审中,双方就印度籍肇事嫌疑船“爱佳”轮的船舶所有人主体身份确认进行举证时,原告律师当庭请求使用手提电
脑上网调取有关证据,通过“弃船保赔协会”的网页内容举证证明“爱佳”轮的船舶所有人为ICL海运有限公司。被告方当
庭表示,由于网上资料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庭审中,原被告代理律师还就嫌疑船“爱佳”轮是否与遇难船只发生碰撞及损失金额的确认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至记
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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