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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学生群殴同龄人 受害人脾肾破裂手术摘肾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31日12:16 南方网-南方日报

  本报讯 和平县一宗学生被打致重伤案件,日前由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11名涉案中小学生的家长共同赔偿受害人张×业人民币117510·53元,另有两人被判刑。

  去年3月26日下午,和平县某校学生何某和谢某在县城大操场玩耍时,另一学校的学生梁某见谢某有一传呼机状的玩具,即上前抢走,谢又将玩具夺回,并殴打了梁。梁将被打一事告诉同学罗某等人。次日中午放学后,罗纠集同校黄某等8人,来到何、谢就读的学校伺机报复,但未找着。在学校门口处,梁看一染黄头发的小学生黄某不顺眼,即上前找岔。这时,黄的哥哥黄×业等放学回家路过,见其弟在哭,问明情况后,即去追赶梁某等人。刚追上时,便被路过的法院干警劝开。梁等8人不肯罢休,又喊来另外3名同学加入行列,前往黄×业上学的岔路口等候。待黄×业上学路过时,即上前对其拳打脚踢,并用一把关东刀鞘击打其全身,致黄×业脾脏、左肾脏破裂。黄治疗50多天,共花去医疗费24964·10元,并做了脾、左肾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为5级。案发后,学生王某向公安机关自首,黄某等人的父母也集资36550元支付黄×业治疗费。

  事后,受害人父母将参与殴打的11名学生告上了法院,要求各被告人共同赔偿黄×业伤残补助等费用25万元,并依法追究直接伤害黄×业的人的刑事责任。

  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王、张等为同学出气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王某还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某等8人虽没有直接参与殴打被害人,但指使、纠集他人追赶黄×业,应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黄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三被告分别赔偿受害人23502·10元。梁某等8人分别赔偿5875·53元。宣判后,双方不服,上诉到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被驳回上诉。中院维持原判。(张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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