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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二张初结怨
1995年初夏,张宝仁出资两万元,刘成柱、刘涛父子出技术,合伙开了一家木线加工厂。让张、刘俩人都没有想到是,木线生意一开张就火得出奇,张宝仁喜上眉梢儿。然而,就在此时合伙人却改了主意———刘成柱向张宝仁提出:要么继续追加投资,要么就退资给张宝仁自己单干。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令张宝仁措手不及,他再三思考还是选择了后者。但刘成柱却没有把钱立刻退还张宝仁。后经双方协商,张的投资转为借款,刘成柱须于1995年9月底以前归还。
眼看着9月底就到了,刘成柱并没有还钱。张宝仁多次去要,可直到来年10月,刘成柱还是分文未还。更令张宝仁气愤的是,刘成柱的儿子刘涛态度蛮横,甚至要打张宝仁。在这种情况下,张宝仁一纸诉状把刘成柱父子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定刘氏父子立即归还张宝仁的欠款。但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很长时间了,刘成柱仍然拒不还钱。无奈张宝仁向本溪县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就是在这时张宝仁遇到了时任县法院执行庭庭长的张启文。
在法院的走廊里,张宝仁亲耳听到张启文对他的委托代理人王辉说:“刘成久(刘成柱的亲哥)来找我啦,他是我大叔,他说刘成柱木线生意赔啦,现在没有钱,执行的事等等再说。”
为了证实刘成柱是否真的没钱,张宝仁找到与刘成柱往来的客户核实,结果证明刘成柱是赖账。为此,他又多次直接去找张启文,要求强制执行。张启文先是对他说:“都是南甸人,你干吗这样?还能黄了你的钱咋的?”据张宝仁讲,后来随着找的次数多了,张启文的态度就越来越不耐烦,最后竟蛮横地说:“刘成柱没钱,我执行不了,你爱哪告哪告去。”
因另案俩人再冲突
事又凑巧,张宝仁后来的几档子事儿偏偏又都落到了张启文的手里,这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真是“冤家路窄”,1996年张宝仁申请执行案时,张启文是法院执行庭庭长。两年后,当张宝仁打经济官司时,张启文又调任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
张宝仁是一个敢于负债经营的农民,1994年他用自家的价值三十余万元的房产和汽车作抵押,一次就从本溪县农行南甸营业所借贷十三万多元,而且一贷就是四五年。他年年都与银行重新签订新的借贷合同,每年的利息都没少付一分钱,应当说信誉不错。
几年来,张宝仁与银行的关系十分融洽,但1997年农行南甸营业所被突然取消,原营业所的善后事宜交由南甸镇司法所处理。为了清账,南甸镇司法所要求张宝仁立即还贷,而当时张宝仁因开荒压款,一时无钱,结果被告上了本溪县法院,负责这个案子的人又是张启文。
按理,张宝仁无钱还债,法院按抵押合同查封张宝仁的抵押财产无可厚非。可张启文偏偏没有查封抵押财产,而是查封了抵押标的物以外的张宝仁的一辆新红旗轿车(价值二十六万多元)。
法院认为:张宝仁前与农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所涉财产过于分散,不便处理,故决定扣押查封张宝仁的红旗轿车。
而张宝仁则认为:他与农行贷款时已有约定,即使强制还贷也应按约定的条件执行。故而,他多次到本溪县县委、县人大等有关部门上访。在有关领导的过问下,法院方面同意归还红旗轿车,但条件是张宝仁必须先交纳6000元财产评估费。对法院的决定,张宝仁不接受。他认为《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涉案物品估价费应由委托人支付。这次拍卖的委托人是法院,所以理当由法院先行垫付。
张宝仁拒交评估费,招致张启文采取进一步的强硬措施,法院竟把红旗轿车强行拍卖,而且只拍了16万元。
除此之外,张宝仁说,张启文在涉及他的另一经济纠纷案件中也未能依法取证,造成了他新的经济损失。所以,张宝仁认为张启文在办案过程中利用职权,故意打击报复当事人。为此,他把自己心中的疑问与不平书写成投诉材料,递交给了有关部门。
告法官招罪成囚犯
2000年1月18日,本溪满族自治县召开“人代会”,张宝仁觉得这是他向人大领导及人民代表反映张启文问题的好机会。这天,他把十多份控告书亲自送到了参加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及部分人大代表手中。然而,张宝仁万万没有想到,他的一纸控告书,却成了法官张启文控告他犯有诽谤罪的证据。
2000年1月19日,张宝仁的控告材料竟迅速地落到了张启文的手中。令人更难以预料的是,张启文很快便向本溪市平山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控告张宝仁对他犯有诽谤罪,平山区法院在2000年9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中称:被告张宝仁因对张启文审理和执行案件不满,于2000年1月18日趁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之机,向人大代表散发控告书,捏造事实,诽谤张启文徇私舞弊,违法办案,刁难当事人,卡要钱财,吃喝玩乐,违法违纪。一审认为:经过调查,被告人张宝仁属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使被害人精神遭受极大痛苦,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据此,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宝仁犯诽谤罪,拘役三个月。
张宝仁当庭表示不服判决,依法提出上诉。但他却于宣判当天被押往拘留所执行拘役。
张宝仁对一审判决不服,但此时却身陷囹圄,有口难言。入狱不到二十天,一个身强体壮的中年大汉,只因憋气窝火,竟然一病不起。2000年11月6日,张宝仁手脚麻木,半身瘫痪。狱方抬着张宝仁到本溪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经诊断,张宝仁已患严重脑血栓、高血压和肩周炎。11月13日,张宝仁的病情进一步加重,当天在狱中两次休克。在这种情况下,经狱方向有关部门反映,11月14日张宝仁才在亲属的努力下保外就医。
出狱后,张宝仁被家人抬着住进医院,一住就是两个月,身体稍有康复,他便走上了维护自己尊严的上诉之路。
主公道法官也败诉
张宝仁终于盼来了二审法院的公正审理。
本溪市中院对此案十分重视。办案人员不仅详细调查取证,还走访了本溪县、本溪市和省人大等有关部门,听取意见。
2001年3月27日,本溪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张宝仁的代理人、律师宋俊伟在二审法庭上有理有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被上诉人张启文的起诉证据来源违法,张宝仁的控告书是参加人代会县法院的一位人大代表交给张启文的。张启文是据此向法院自诉的。控告材料到了被控告人张启文手中是违法的,他没有权利将该材料作为所谓的罪证在法院出示,法院也不能以此作为证据审案。张宝仁控告行为是合法的维权行为,并没有捏造事实诽谤张启文。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公开宣判大会上,该院组织全市两级法院的全部审判人员参加旁听。2001年4月4日,本溪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张宝仁向部分人大代表散发控告原自诉人张启文的《控告书》,大部分内容反映上诉人对原审自诉人审理、执行案件的看法,多数内容虽查无实据,但大部分内容均事出有因,不是无中生有、凭空臆断而捏造事实,不能认定为诽谤。上诉人张宝仁提出的原判不公的意见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从犯罪构成上分析,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有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上诉人张宝仁无罪。
本溪市中院一位党组成员指出,这起全国罕见的法官状告农民诽谤案,一审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知情人都在看着我们二审到底怎么判?一边是群众的监督,一边是法院干警自身的利益,两难的现实,实际上是对我们执法公正的一种检验。我们作出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正判决。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我们要坚持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以让人民满意为标准,坚决做到有错必纠,取信于民,维护法律权威。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林奎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一起错案,对张宝仁要依法赔偿,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要实行错案追究。如果这起案件农民败诉了,法官胜诉了,法官有何光彩?另外,这一案件存不存在法官官官相护问题……
当听到无罪宣判,张宝仁掩面而泣。
他告诉记者说:“官司虽说赢了,但代价太沉重了。心理、身体上的伤害自不用说,经济上的损失就达五六十万元。当初承包的荒坡,现在仍是杂草丛生,还欠下了二十多万元的外债。张宝仁一家又重返贫困。但他告诉记者,他打算再干……
如此结局不该无言
此案有如此结局,真不是胜败二字可以说清,更不该是个无言的结局。首先该案在终审时定为错案,二审法院院长明言要对张宝仁依法赔偿,对造成错案的人要实行错案追究。尤其令人欣慰的是二审此案时,该院组织两级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参加旁听,从中汲取教训。此举让人看到本溪中院领导治病不讳医、亮丑不怕羞,敢于面对问题、勇于纠正自身错误的宽阔襟怀和胆识,真是令人可敬可贺。这样的法院,才真正是让人民放心的法院。
其次是张宝仁这位东北大汉令人钦佩,他区区一介头顶高粱花子的泥腿农民,面对其根本不是一个“等级”的对手———法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屈不挠与司法不公的现象斗争。特别是面对官司赢了而家境窘迫的现实,并不气馁,一句“我打算再干”,更显出朴实农民的气度和对党对政府的充分信任。这种气度和信任的基础应该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前景和我们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为事情的结果就是明证。
再要讲的是本不该出现的一审判决。向张启文提供控告书的人竟是该县法院参加人代会的人大代表,不敢妄自揣测此代表的具体身份,如是领导干部,那指责他领导水平太低应不过份,若不是领导,那你的身份是人大代表,你又有什么资格忘记是人民(当然包括张宝仁)选你当代表,转脸你就违背原则整治你的选民,……把“控告书”交给张启文。也许这位代表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形象,或是为了在张启文面前体现“哥儿们够意思”。但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这位代表应该说是此件错案形成的第一责任人,其代表资格着实让人犯猜疑。客观地说,如果只有这位第一责任人,也许还不至于就一定会出现此错案,因为还有立案、审案、判决等环节,还有不止三五个人直接介入此案。笔者暗自假设,倘若此案的法官和农民二人的位置做一换位处理,一审结果将是如何,恐怕一是立案难,二是审理慢,三是……如此假设一番后,越发感觉到此案的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难脱官官相护,法官护法官的嫌疑。如若不是上述理由致此错案,那更主要的原因恐怕就是执法水平太低。若如此,那上级法院真值得考虑有关责任人的法官资格问题了。
人生在世,工作几十年,不犯错误是不可能的。关键是少犯或不犯那些知错还犯、执法违法的错误,其次是知错就改,且举一反三,深刻反思检点一番全面的工作,争取做到不重复犯错,如此善莫大焉。(本报记者霍仕明)(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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