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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7日10:18 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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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原告徐女士在被告某舞蹈培训公司购买了瑜伽培训年卡,双方对上课时间、课程等做了口头约定,约定徐女士可在该公司内接受为时一年的瑜伽培训。徐女士在接受了一个月的课程后,该公司做出课程表调整,减少了课程数量,且规定只有满三人才能开课。又过了一个月,被告公司再次更改课程及开课人数,且徐女士发现该公司在某团购网站上多次购买自己发布的商品并自己做出评价,故徐女士认为该公司利用虚假交易、评论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经营,因此,在培训卡办理三个月后,徐女士向该公司提出其年卡尚余九个月的使用期限,要求该公司退还相应费用2000元,但遭到拒绝,于是徐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其办卡费所余费用2000元并赔偿欺诈损失费8600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培训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培训服务,但在培训期间对培训课程等进行调整、减少,违反双方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原告徐女士所上课程时间,缴纳培训费2880元,上课3个月,现原告徐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2000元培训费,予以支持。原告徐女士称主张被告在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利用虚假评论诱导消费者、虚假宣传等构成欺诈交易,法院认为被告所做宣传虽有夸大情节、并有自己购买商品后做出评价行为,但以上行为其情节并未构成欺诈,且该宣传、评论并非原告徐女士购买商品的诱因,原告徐女士对相关网站评价应当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不应仅依据评价消费,据此法院院认定被告并不存在欺诈,对原告主张赔偿欺诈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最终判令原被告解除培训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年卡费20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现在一些健身俱乐部为谋求更大利润,往往使出种种招数,在健身卡的办理、使用、退卡过程中设置重重陷阱,“骗取预付款”、“服务缩水”、“霸王条款”等问题让诸多健身者苦不堪言。建议消费者在办卡前,首先应核实健身中心的资质、经营状态,选择规模大、设备齐全、信誉好的企业;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购健身卡,切忌贪图便宜,避免一次性交款投入太多,得不偿失;此外应明确约定服务的内容,如服务有效期、退转卡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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