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地铁内被打致伤 乘客告地铁公司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乘客在地铁车厢中与人起冲突并被殴打致伤,打人者未被找到,乘客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定地铁公司无须赔偿乘客损失,乘客的损害后果应由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承担。(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乘客武某购买车票乘坐北京地铁十五号线出行。在望京西站的地铁车厢内上下车过程中与人起了冲突并被殴打。事情发生后,地铁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制止并报警。打人者见状迅速离开。望京西站派出所民警随后到达现场并处置。
次日,武某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损伤、脸粘膜外伤、耳鸣、双耳感音神经性聋。经司法鉴定其属于轻微伤。
由于打人者未被找到,武某便将望京西站所属的地铁运营四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地铁站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地铁运营四分公司认为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中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对武某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武某人身财产损害的人是第三人,而非地铁运营四分公司,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地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因此,地铁方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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