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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艺人罗志祥注册商标遭拒绝

  本报讯 (记者 张媛 通讯员 张笑铭)自创品牌在大陆注册商标“遭拒”,台湾艺人罗志祥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至法院。近日,一中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起诉请求。

  罗志祥自创品牌“STAGE”先后在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新加坡开设分店。2007年5月18日,罗志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STAGE”图形商标申请。

  商评委认为,罗志祥申请的商标与香港艾伦服饰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属近似商标标志,而香港艾伦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权从2005年开始到2015年截止,最终商评委对罗志祥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罗志祥对此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志祥申请的商标和香港艾伦公司的商标在基本图形要素、构图方式、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混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法院维持商评委对罗志祥商标注册的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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