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万静 下肢残疾的北京市民阮女士,7月26日通过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网站的“网上立案”平台,提交了诉状、车票、残疾证等扫描件,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根据规定,法院将于3个工作日内对阮女士的起诉予以回复。
阮女士下肢四级残疾,出行需要拄拐。7月22日下午,其在北京东直门地铁售票窗口出示残疾证要求给予车票优惠被拒。售票人员告诉阮女士,只有盲人才能享受优惠,阮女士是肢残人,所以不能享受免费乘坐地铁的待遇。阮女士最终买票进站乘车。
阮女士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相关规定,自己应当在地铁票价上享受优惠和照顾。诉状中,她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对残疾人销售未予优惠的地铁票的运输合同,给予自己乘坐地铁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李方平认为,上述规定虽没有直接、具体地明确肢残人也可以免费乘坐地铁,但确定了对所有残疾人予以优惠的原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对国家法律进行具体落实,规定盲人乘坐地铁可以免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所指“照顾”应包含票价方面的优惠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