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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假存折骗工商局开公司 诈骗1亿被判无期

  本报海口 7月23日讯 利用虚报收购价格的手段,海南一公司董事长林川在收购煤炭集运站、潘家窑煤矿、印子沟煤矿、辛堡子煤矿等煤炭业务中,涉嫌诈骗1亿元。近日,林川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铺垫

  用假存折开公司谋求合作

  林川是海口新创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1998年,林川得知山西省大同市有一煤炭项目,并了解到新某某基建公司有意合作收购并经营该项目。 1998年7月,为了与新某某基建公司合作,林川让其胞弟林明(化名)利用虚假银行存折复印件,骗取海口市工商局批准,成立海口新创基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基公司)。

  新创基公司成立后,林川与宋某找到新某某基建公司总经理陈某和董事符某进行商谈。经香港新某某集团公司总裁郑某某同意,陈某和符某决定与新创基公司合作收购并经营大同煤炭项目,双方约定,由新某某基建公司提供收购资金,新创基公司在山西省大同市收购煤站、煤矿资产,新创基公司以收购的煤站煤矿资产按收购价格原价出资,与新某某基建公司成立合作公司共同经营煤炭业务。

  诈骗

  收购“一站三矿”骗了亿元

  1998年11月22日,林川代表新创基公司与大同燕庄优质煤炭集运站莘某签订《煤站股权转让合同》。新创基公司以690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收购该煤炭集运站的全部股权。林川隐瞒了燕庄煤站的真实收购价格,向新某某基建公司陈某、符某等人虚构收购价为8500万元。

  1999年5月10日,新创基公司及林川通过宋某、李某等人联系,又在大同市收购了潘家窑煤矿、印子沟煤矿、辛堡子煤矿、油饼沟煤矿等资产,收购价分别为940万元、410万元、750万元、580万元。

  在收购燕庄煤炭集运站、潘家窑煤矿、印子沟煤矿、辛堡子煤矿等资产(以下简称“一站三矿”)过程中,林川多次向新某某基建公司及陈某故意隐瞒上述资产实际9000万元的收购价格,虚构资产收购价格为19500万元,要求新某某基建公司给新创基公司转款19500万元。新某某基建公司按照林川所称的用于收购煤站、煤矿的转款要求,先后给海口新创基公司汇款14000万元、 4000万元、2500万元。海口新创基公司收到上述款项20500万元后,除了将 1000万元退回新某某基建公司外,新创基公司实际收到19500万元,仅用9000万元支付了“一站三矿”的收购款。在这些煤炭经营活动中,林川将骗得的1050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判决

  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

  海口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收购煤站、煤矿价格的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10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林川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林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 林莹 实习生 吴亮 特约记者 黄叶华 通讯员 胡坤坤 摄影报道)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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