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5月20日电 (陈学理) 近日,陆良一名中学生杀伤致死另一名中学生的案件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2009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在陆良一步行街与被害人宋某发生口角,谢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追杀宋某数刀,致宋某肝、肺、肾和腹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由于宋某及谢某均为在校未成年的初中学生,该案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今年2月8日,法院对该案依法不公开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谢某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积极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3月15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提起上诉,被害人的父亲宋某某以法院对谢某量刑过低提起上诉,法院将择日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