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特派记者石亮 特约记者陈实 通讯员晓霜 夏德祥 刘玉梅)昨日下午,孝南警方通报,经过调查核实,初步确认自称是“南宝”生父的男子是遗弃孩子的父亲。当晚,警方以该男子涉嫌遗弃罪将其刑事拘留。该男子所披露的“南宝”身世,让人无比心堵。
辗转武汉求医无果 狠心将儿丢入垃圾箱
“3月7日晚上,我看了孝感电视新闻后,感觉到‘南宝’就是我的亲生骨肉。于是,我在向家里人交代一番后,连夜赶到双峰山派出所准备投案自首。在派出所外站了一夜后,第二天早上8点53分,我走进去了。”凡某哽咽地说。
当天上午,在听到凡某介绍的情况后,双峰山派出所意识到情况重大,立即将其移交到办理“南宝”案的孝南区公安分局三里棚派出所。
凡某是孝感市双峰山(原属孝昌管辖)梁夏村村民,今年34岁。2月22日,凡某的妻子汤某在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剖腹产下一名男婴。医生说小孩有先天性畸形疾病,建议到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检查治疗。当日,省妇幼保健院救护车赶到孝昌,将凡某和他的孩子接到武汉。
凡某进院后即交纳了1万元,很快就接到医院的病危通知书,被告知孩子可能要经多次手术才能治好,也可能在第一次手术中发生意外死亡。后来,独自一人在汉的凡某,听说武汉另一家大医院技术要好些,于是将孩子转往该院治疗。可这家医院也称,小孩病情十分危险,手术风险大。
面对可能“人财两空”的困境,凡某十分痛苦,犹豫了半天:既然小孩没有救,临死还要挨上一刀,不如自己把孩子处理掉。25日傍晚,他决定把自己的亲生儿子带回孝昌丢掉。
当天深夜,凡某赶到孝昌县站前一路,将孩子丢在垃圾箱里。随后,他来到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向妻子撒谎说“孩子已经死亡”。
清扫煤渣时听到婴儿哭声 环卫工救了“南宝”一命
2月26日凌晨5时许,孝昌县花园镇关王村环卫工肖师傅(男,60岁)和妻子,在孝昌县站前一路打扫街面卫生。
因为看到路边垃圾箱旁的地面上散落着不少煤渣等垃圾,肖师傅和妻子上前用铁锹进行清理。正是这样的一个偶然,肖师傅救了小“南宝”一命。
作业期间,肖师傅隐约听到垃圾箱内传出一声微弱的哭声,他还纳闷:“难道里面有小猫?”用手一翻动,赫然发现垃圾箱里露着一张冻得发紫的小孩子的脸。肖师傅赶紧将煤渣等杂物清理干净,抱着小孩和妻子赶回家,为孩子洗了一个热水澡。
当日下午,肖师傅夫妻发现孩子嘴唇发乌,两个人又将孩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医生检查后说要送进恒温箱治疗,并需要交纳1000元现金住院。
2月26日下午,与肖师傅同村的丁婆婆,听说他捡到一个被人遗弃的男婴,立即联想到自己大姐的儿媳妇因习惯性流产一直还没有小孩。丁婆婆和大姐商量后,找到肖师傅家,表示这笔钱由她们出。
当得知孩子食道还有问题,并疑有败血症、肺炎等疾病后,丁婆婆等人连夜将孩子从孝昌转往了孝感市中心医院,并再次交纳了1000元住院费。
27日早上8时许,丁婆婆等人获悉孩子很难救,于是向医生解释孩子是捡来的,现在只能送到派出所。随后,丁婆婆和姨侄姑娘邓某,乘坐出租车带着孩子来到三里棚派出所。
至此,悲惨的小“南宝”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听闻孩子活着母亲泪涟涟
3月9日下午4时许,记者来到双峰山山脚下的梁夏村。经多方打听,才找到凡某家。一名正在生火的老汉告诉记者,他是凡某的父亲。当记者说明来意后,老人称不方便接受采访。
听到堂屋有人讲话,里房走出一名头部捆着毛巾的少妇,在询问了“南宝”的近况后,泪珠涟涟。她告诉记者,自己的第一胎怀孕7个月就胎死腹中;第二胎生了个女儿,今年3岁零1个月;丢弃的男婴“南宝”疑是老三。不过,“南宝”是不是她的孩子她不敢确认,要等DNA鉴定结果出来才知道。她哭着说,一直以为“孩子已经死了”。
昨天,记者还从警方了解到,其中一个为广大读者关心的问题——小“南宝”喉部卡住几十颗小煤渣,疑与他一度被垃圾箱内的煤渣等杂物覆盖、被动吸入有关。不过,这一推断还需专业人士验证。
记者对话“南宝”父亲
昨日,在孝南区公安分局三里棚派出所,记者和“南宝”父亲凡某进行了对话——
记者:你是干什么的?收入如何?“南宝”父亲:打工、种田。一年赚几万元。
记者:当时回孝昌时是个什么情况?“南宝”父亲:买了一个纸箱,把孩子放进纸箱里。因为当时下着大雨,我抱着孩子在雨中,好多武汉的出租车都不停车。后来上了出租车,出租车司机让我把纸箱放在后备厢,我都不敢说是我的孩子在里面,直到出租车把我送到汽车站。
记者:小孩的情况知道吗?“南宝”父亲:不知道。
记者:听说要治好你孩子的病需要许多钱,你怎么办?“南宝”父亲:不管花多少钱,就是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也要治好孩子的病。
记者:那当初为什么要丢掉孩子?“南宝”父亲:当时医生都说治不好!
记者:丢弃孩子涉嫌犯罪,你知道吗?“南宝”父亲:坐牢,怎么处理我都行,我认了!我现在真的好后悔!我自己犯下错误,自己愿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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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